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二О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洪俊明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四號、第四 八八四號、第四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 刑壹年。緩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電腦作業程式及遊戲程式光碟片參拾陸片、光碟片目錄肆份均沒收 。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作業及遊戲程式分別係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康 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訊 資訊有限公司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之犯意,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間某日起,經由網際網路訂購,再經由郵局代收貨款方式收貨 之方式,以電腦作業程式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元、遊戲程式每片一百元 之價格購入前開未經上開公司同意或授權之盜版電腦程式及遊戲程式光碟片,並 即開始在桃園縣桃園市○○路騎樓上擺攤,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以電腦作 業程式光碟片每片六百元、遊戲程式光碟片每片三百元之價格,多次販賣交付予 不特定之顧客,侵害前開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權,迄於八十九年時二月十日下午 六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五一號前騎樓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 罪所用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電腦作業程式及遊戲程式光碟片共三十六片,及光碟 目錄四份。 二、案經告訴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石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四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坦承上開犯行不諱,核予告訴人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康科技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精訊資訊有 限公司之共同代理人陳文勝指述情節相符,並提出各該公司就附表一所示有之電 腦作業程式、遊戲程式正版軟體封面影本為其等享有著作權之證明(其上載明發 行人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推定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權人為上開公司),此外復 有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電腦作業程式及遊戲程式光碟片三十 六片、目錄四份扣案佐證,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所為違反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論以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其多次販 賣盜版光碟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所販賣盜版 電腦程式光碟中,經有告訴權人告訴者雖僅三十六片,然未經告訴者高達一千四 百九十九片,數量龐大,足見營運圖利之頗具規模,於智慧財產權法益之破壞匪 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以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科刑教訓當已知 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且被告正值青年,亟須與社會保持密切聯繫,以培養健全 人格,並加強生活機能,遽令其與社會隔絕以執行自由刑,於其再度社會化不利 ,本院認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四年,以觀後效。 三、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作業程式係甲○○○○司享有電腦 程式著作權之著作物,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十月間起,經 由網際網路訂購,再經由郵局代收貨款方式收貨之方式,以每片一百五十元之價 格購入前開未經甲○○○○司同意或授權之盜版電腦程式光碟片,並即開始在桃 園縣桃園市○○路騎樓上擺攤,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以片每片六百元之價 格,多次販賣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侵害前開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權,因認被告 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嫌。惟按,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公訴人指 被告上開犯嫌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被告上開侵害甲○○○○司著作權之行為,上開公司並未為告訴之提 出(證人陳文銓於警訊中雖表示代理該公司提出告訴之意,然迄本案辯論終結, 未見補正其告訴權限代理之委任狀,當非可認甲○○○○司業已委任證人陳文銓 為告訴代理人),核諸上開法文,應認欠缺訴追要件,然公訴人既認被告該部分 犯嫌與本院前開論罪科刑之犯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 知。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電腦作業程式及遊戲程式光碟片三十六片,光碟目錄四 份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另有扣案盜版電腦作業程式及遊戲程式光碟片共一千四 百九十九片(包含附表二所示光碟片四十二片)之著作權非屬本案告訴人所有, 雖均為被告意圖營利交付之物,然因均未據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欠缺該部分違反 著作權法犯罪之訴追要件,非可認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 高等法院。 書記官 簡 慧 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之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編 號 數量 電 腦 作 業 及 遊 戲 程 式 名 稱 著 作 權 人 PC444 4 Media Studio Pro6.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PC466 1 Photo Impact6.0 同右 PC452 1 Photo Impact6.0 同右 PC288 2 I Photo Express3.0 同右 CD408 3 Cool3D2.5,Photo Impact5.0 同右 GIF Animator3.0,I Photo Exress3.0 同右 Vidio Studio3.0 同右 CD437 5 Media Studio Pro 5.0 同右 Power Dvd2.5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D409 4 Power Dvd2.5,Power Player4.0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虛擬光碟2000 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CD417 2 Cool36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倚天中文2000 for Windows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虛擬光碟2000 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CD455 4 PC-cillin2000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D458 3 Power DVD2.55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C-cillin2000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虛擬光碟2000 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Font80 1 華康金蝶字形2000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PG872 3 仙劍奇俠傳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劉伯溫傳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G931 1 大富翁2、大富翁3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Wg05 1 神鵰俠侶、吞食天地3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M7.0 1 遊戲修改大師7.0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 號 數 量 軟 體 名 稱 著 作 權 人 Office2000 19 Office2000 甲○○○○司 Window2000 16 Window2000 同右世紀帝國 2 世紀帝國 同右世紀帝國— 1 世紀帝國—征服世紀 同右征服世紀 G921 4 世紀帝國2—征服者入侵 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