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林婷立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音樂光碟片貳佰零肆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七月,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九十年一月六 日執行完畢。甲○○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一三○號經營泡沫紅茶店,明知附表 所示之劉若英年華等專緝中之「成全」等歌曲係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 限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猶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之犯意,於九十年三月五 日晚下六、七時許,所經營之上址泡沫紅茶店前之流動夜市開始起,在所經營之 泡沬紅茶店前路旁擺設流動攤位,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連續將 附表所示之未經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權或同 意而擅自重製,侵害上開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販賣交付予不特定 之顧客,於當晚九時許,為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捌捌陸陸有限公司之市場調 查人員丙○○發現上前拍照存證,並立即通知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 員警前往取締因而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劉若英年華等專緝中之「成全」歌曲 等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二百零四片。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告訴及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承認於右述時、地在陳列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之攤 位前招呼客人及販賣所陳列之音樂光片之情不諱,惟辯稱「:我在平鎮市○○路 一三○號賣泡沫紅茶,前面騎樓賣CD的攤位:是一名我不認識之看起來十七、 八歲之男子擺設,那名男子離開那個攤位一個多小時:有許多客人在攤位圍觀C D,所以上前幫他招呼客人,有幫他賣了四、五片CD:」等語,經查被告於前 述時、地在陳列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音樂光碟片之攤位前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 予二名女子時當場為告訴人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捌捌陸陸有限公司之市場調 查人員查獲並報警處理一節,已據證人即丙○○於警訊時陳述甚詳,而扣案之音 樂光碟片均係侵害附表所示之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錄音著作之著作 權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亦據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 司之告訴代理人丙○○、丁○○於警訊時指述甚詳,並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附表所 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各十二紙、附表所示 之錄音著作封面原本及查獲時拍攝之現場照片八紙附卷可稽,與附表所示之擅自 重製之音樂光碟二百零四片扣案為證,雖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一再辯 稱該陳列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之攤位非其所擺設,係他人所擺設,而被告既無 法提供擺設該攤位之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相關資供傳訊查證,且稱係二、 三名其不認之年輕男子所擺設,果如被告所稱前開攤位係由其不認識之人所擺設 ,則被告在未經任何請託之情況下上前替無親屬情誼之人販賣攤位上陳列之貨品 顯不合常理,而證人即經通知趕往現場取締之北勢派出所警員乙○○於本院調查 時亦證稱「:是大信公司市調人員查獲該處有販賣該公司享有著作權之盜版音樂 CD,他們打電話報案:當時我在線上巡邏,接獲通知趕往現場,到場後大信公 司人員已經拍照存證,等我們前往處理:(現場抓到幾名販賣盜版CD之人?) 只有庭上之甲○○:」等語,被告上開供詞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明證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 利而交付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論處。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 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 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 訴而確定,九十年一月六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 覆表在卷可稽,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其刑。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不高、查扣之重製音樂光碟 片數量、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擅自重製之錄音著作物-音樂光碟一百 零四片,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江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婷 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 交付者。 附表: 編號 盜版音樂光碟片名稱 片數 侵害之音樂著作名稱 著作權人 一、 劉若英 年華等 五十 成全 滾石國際音 樂股份有限 公司 二、 鄭秀文 眉飛色舞等 四 眉飛色舞 華納國際音 股份有限公 司 三、 許茹芸 花開等 二十二 深淵 上華國際企 業股份有限 公司 四、 范瑋琪 四 因為 福茂唱片音 范范的世界等 樂股份有限 公司 五、 吳克群 三十一 TOMORROW 科藝百代股 TOMORROW 等 份有限公司 六、 趙詠華 十 明白 新力哥倫比 好久不見等 亞股份有限 公司 七、 周杰倫 等 二十 星晴 博德曼股份 有限公司 八、 陶晶瑩 愛缺等 八 愛缺 豐華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 九、 陳曉東 十 跑 環球國際唱 天亮說晚安 等 片股份有限 公司 十、 V6 VERY BEST等 八 MADE IN JAPAN 艾迴股份有 限公司 十一、 林強 十五 向前走 魔岩唱片股 二○○一向前走 等 份有限公司 十二、 國語新歌風雲榜 等 十九 深淵 上華國際企 等 業股份有限 公司 十三、 中國娃娃 喔喔喔 二 發財發福中國年 捌捌陸陸有 限公司 十四、 台語暢銷龍虎榜 一 飛龍在天 大信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 計二百零四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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