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三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 事 實 乙○○原任職甲○電信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銷售業務員,職司業務 拓展及收取客戶支付貨款之業務。因經濟困難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於概括犯 意,於任職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至七月間止,連續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因 業務關係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之貨款,侵吞入己,花用殆盡。案經被害人光銘公 司之代表人葉惠雲款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公司之代表人葉惠雲陳訴 相符,並經證人鎰豐通訊負責人陳建豐、北大電器合夥人曾坤文、赫奕通訊負責 人陳勝坤、銓美通信負責人許文雄、鍾鏵實業公司門市人員鄭美、振江通信負責 人張振益於偵訊時證述確有將貨款交付被告乙○○,是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 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 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政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 月 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二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甲○公司客戶名稱 │ 被侵占金額(新台幣) │ ├──────────────┼────────────────┤ │一、八方通信 │ 一千一百九十元 │ ├──────────────┼────────────────┤ │二、大儀通信 │ 六千六百零五元 │ ├──────────────┼────────────────┤ │三、協盛電話 │ 四千四百十元 │ ├──────────────┼────────────────┤ │四、霹靂通電訊 │ 三萬零三百元 │ ├──────────────┼────────────────┤ │五、邦奇通訊行 │ 七萬三千八百八十九元 │ ├──────────────┼────────────────┤ │六、捷祐通信 │ 二千四百二十元 │ ├──────────────┼────────────────┤ │七、獅子座通信 │ 二千五百七十八元 │ └──────────────┴────────────────┘ (續上頁) ┌──────────────┬────────────────┐ │八、環球通信 │ 七百二十五元 │ ├──────────────┼────────────────┤ │九、見成企業 │ 一千五百九十元 │ ├──────────────┼────────────────┤ │十、北大電器 │ 八千六百六十五元 │ ├──────────────┼────────────────┤ │十一、展宇企業社 │ 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元 │ ├──────────────┼────────────────┤ │十二、展通電信 │ 八千六百九十元 │ ├──────────────┼────────────────┤ │十三、鎰豐通信 │ 三萬二千三百零七元 │ ├──────────────┼────────────────┤ │十四、全能通信 │ 一千一百元 │ ├──────────────┼────────────────┤ │十五、DI DA DI │ 二萬二千零十元 │ └──────────────┴────────────────┘ (續上頁) ┌──────────────┬────────────────┐ │十六、赫奕通信 │ 三千元 │ ├──────────────┼────────────────┤ │十七、神腦國際民生店 │ 五千五百六十元 │ ├──────────────┼────────────────┤ │十八、點匠維修店 │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十九、銓美通信 │ 一萬三千零八十元 │ ├──────────────┼────────────────┤ │二十、盛楊通信 │ 六千九百六十元 │ ├──────────────┼────────────────┤ │二十一、鍾華實業 │ 七千八百二十元 │ ├──────────────┼────────────────┤ │二十二、振江通信 │ 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