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六號
- 聲請人
- 甲○○
- 即被告
右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與同案被告陳安耍串證之虞,亦無逃亡或隱匿之虞,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茲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