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