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四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
一七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