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調取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名 │宣 告 刑 │ 案 號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有期徒刑九月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0號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有期徒刑四月 │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0號 │ ├─────────────┼─────────┼───────────────┤ │牙保贓物 │ 有期徒刑四月 │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七號 │ ├─────────────┼─────────┼───────────────┤ │行使偽造私文書 │ 有期徒刑八月 │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