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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О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О號

自訴人
多園衛浴設備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
自訴代理人
乙○○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麗雲
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律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玆發現有所誤載,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提起之自訴狀謂:「為被告國寶

公司董事長周麗雲,以瑕疵品販售多園公司後,罔顧可能商人之事實,又不肯依約維

修在後,其詐欺及背心之意圖至為明顯‧‧‧」,應更正為理由欄「‧‧‧二、‧‧

‧提起之自訴狀謂:「為被告國寶公司董事長周麗雲,以瑕疵品販售多園公司後,罔

顧可能『傷人』之事實,又不肯依約維修在後,其詐欺及『背信』之意圖至為明顯‧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陳月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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