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五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