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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廿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廿七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再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廿五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 官 曾 雨 明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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