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四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五0、二三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等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尚未確定,且因犯上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