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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О號

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О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О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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