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ОО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