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О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丙 ○律師 被 告 辛○○ 男 三 住同右 身分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丙 ○律師 庚 ○律師 己○○律師 被 告 乙○○ 男 三 住桃園 身分證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戊○○律師 丁○○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三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事 實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晚間十時三十分許 甲○○先至 桃園縣桃園市○○○街二六五之二號魏家 欲找魏氏兄弟商討債務 甲○○即將 電話留給魏母請轉達 當晚十一時三十分許 壬○○回電 與甲○○約在桃園市○○路六九一號二樓「水野西餐廳」見面 壬○○並以電話連絡斯時人在台北之辛○○ 翌(十六)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許, 見面 打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壬○○、辛○○ 八十九年八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 主動出面至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投案 理 由 壬○○ 警:向我母親說要我二兄弟出來解決事情:::我和我車場的的師父一同前往,甲○ ○則和他母親及四個友人來(第八頁) 見面時,我和甲○○及他母親坐同一桌,甲○○朋友坐另一桌,談了將近十分鐘 ,說要找我哥哥,因我哥哥有欠他錢,隨即有一群人出現,將近七、八個人進來 ,站在甲○○後面,起先我以為是甲○○叫來的人,我見情形不對,即起身欲離 開餐廳,但甲○○即喝止我說還未講清楚,你不能離開,隨即站在甲○○後面的 人就動手打甲○○,並和甲○○帶來的人打成一團:::後到的七、八個人,我 看見「裡面有一個是我哥哥的朋友」,我才知道他們是我哥哥叫來的人,他們有 帶「棒球鋁棒及曬衣用鐵棒」打甲○○他們,但我沒看見甲○○他們有拿東西( 第八頁反面) 是他們聽到我和甲○○談話的內容後,自己動手的,我亦沒有參與打人,七、八 個人我衹見過一個綽號叫「小胖」的男子,其他均未見過,打到一半時,「小胖 」即帶先離開現場,後我即先去吃飯,再到中正路尾一綽號叫「阿宏」朋友的店 裡玩牌聊天(第九頁) 因事情牽連到我家庭,我很不滿,隔日(十六)日我有質問我哥哥現在情形到底 是如何,我哥哥有告訴我,叫我放心,說他和對方已和解好了,但如何和解,我 不知道(第九頁反面) 辛○○ 警:我認識甲○○,我認為沒有糾紛,也沒有仇恨,但他可能認為有(第十三頁反面 ) 八十七年中,我介紹甲○○與「勇博營造公司」簽委託契約,並經律師公證,後 因甲○○工程沒有取得,表示要解約,但「勇博公司」不肯,希望照契約履行, 但甲○○不同意,透過好幾組黑道人士來找我,叫我要賠償他的損失,最後在八 十九年初,我一個朋友羅英華先生騙我至羅英華辦公室說要還我錢,我就依約前 往,到現場就看到甲○○及一位綽號陳先生及我後來打聽出來綽(第十四頁)號 「石頭」竹聯幫份子及「石頭」帶領的一些小弟,總共約八、九人,後來甲○○ 就叫「石頭」及其手下毆打我,甲○○及「石頭」就告訴我說羅英華欠我的錢( 一百八十萬元)就直接給他們,我不肯,他們就繼續毆打我,然後把我帶上車, 押我離羅英華辦公室不遠處,台北市○○○路,逼我給錢,當場甲○○及石頭將 羅英華簽給我的本票交給他,後來我朋友找認識石頭的人來,石頭告訴我朋友說 叫我要再拿八十萬元給他才肯放我走,後來我朋友有答應他,他們就放我走,後 來我回到中壢,有到天成醫院療傷,我因怕再被毆打,第二天就依約至台北市○ ○○路石頭的辦公室交付現金二十萬元及四十五萬元、五萬元的支票給石頭(第 十四頁反面) 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甲○○及一些人約七、八人至我家說要 找我及我弟弟,後來「我弟弟回家」,經我母親口中得知他要找我們,我弟弟打 電話約甲○○出來見面(第十五頁) (甲○○)後來是有到我家裡:::當時他身上就有受傷了(第十五頁反面) 打架的和解書有,但八百萬的收據沒有,但我沒有強迫他寫,是大家談好了之後 ,他認為沒有問題,就寫二張和解書,一張是八十九年初我在石頭辦公室被打的 和解書,另外一張是八十九年六月就是當日打架的和解書(第十六頁) (我家)現場有我和我一位綽號「小胖」的朋友及甲○○共三人在場而已(第十 六頁反面) 當時壬○○與甲○○約見面時,有先打電話跟我講,但是當時我人在台北,無法 趕回赴約,所以我就叫我朋友綽號叫「小胖」之男子到「水野西餐廳」去找壬○ ○,我是怕壬○○有危險才叫「小胖」去和壬○○一起與甲○○談:::當時我 從台北趕 二、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 月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 官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