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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原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原告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告
百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
原告
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原告
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原告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原告
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原告
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卓城
原告
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原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原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原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告
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原告
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原告
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原告
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告
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告
御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原告
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原告
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原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說明,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月 八 日

法 官 黃永定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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