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紀彥圭、郭元熙、陳春金、鄧榮金、楊俊、洪進發、柯銘裕、曾成茂、施秋澄、蘇卓城、蘇永明、楊文傑、施志昌、李承龍、羅宏正、張德勇、林品家、朱萬成、黃國銀、林保奇、郭進忠、吳元超、曾文棋、呂威震

  • 原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有限公司法人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丑○有限公司法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有限公司法人己○有限公司法人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御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原   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原   告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   告 百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 原   告 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原   告 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原   告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原   告 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原   告 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卓城 原   告 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原   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原   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原   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   告 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原   告 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原   告 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原   告 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   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   告 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   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   告 御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原   告 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原   告 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原   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等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開說明, 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永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八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