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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紀彥圭、郭元熙、陳春金、鄧榮金、楊俊、洪進發、柯銘裕、曾成茂、施秋澄、蘇卓城、蘇永明、楊文傑、施志昌、李承龍、羅宏正、張德勇、林品家、朱萬成、陳端喜、黃國銀、林保奇、郭進忠、吳元超、曾文祺、呂威震

  • 原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百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有限公司法人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丑○有限公司法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庚○有限公司法人己○有限公司法人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御鼎實業有限公司法人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丙○○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潤 原   告 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彥圭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熙 原   告 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   告 百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榮金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 原   告 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發 原   告 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銘裕 原   告 良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成茂 原   告 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澄 原   告 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卓城 原   告 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原   告 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傑 原   告 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昌 原   告 創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金 原   告 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龍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宏正 原   告 西羅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勇 原   告 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家 原   告 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   告 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萬成 原   告 勝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端喜 原   告 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銀 原   告 御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保奇 原   告 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忠 原   告 鴻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元超 原   告 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威震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七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 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右揭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原告姓名欄所載「『勝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國銀』 」應更正為「『勝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端喜』」;「百源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應更正為「百源實業有限公司」;「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 巳○○○股份有限公司」;「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棋』」應更正 為「金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文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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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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