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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王兆飛王美玲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告
品樺企業社
原告
即甲○○
被告
弘龍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兆 飛

                     法官 王 美 玲

   法官 李 桂 英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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