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五號 原 告 品樺企業社 即甲○○ 被 告 弘龍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案件(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兆 飛 法官 王 美 玲 法官 李 桂 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