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 即金和當舖) 被 告 丙○○ 乙○○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潘進順 法官 曾家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