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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吳爭奇陳永來黃斯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六號

原告
甲○○○
被告
大武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昌銘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爭 奇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黃 斯 偉

                  書記官 李 珈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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