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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強盜等案件(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五五號),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罪,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以八十七年度少訴字第五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緩刑四年,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受刑人甲○○竟於緩刑內即九十年二月二日更犯他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陳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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