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