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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О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江德民曾正耀李桂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江德民

法官 曾正耀

法官 李桂英

書記官 張淑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О七О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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