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另有沒收從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