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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江振義林婷立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被告
甲○○ 男 二

  具 保 人 乙○○ 男 二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合法傳拘未著,嗣本院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查其亦無在監所紀錄,且具保人乙○○亦於本院調查中陳稱:伊幫被告交保後,被告就搬離伊住處,也沒有跟伊聯繫,伊打電話也找不到他人,無法協同到案等語。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許 泰 誠

書記官 蕭 琪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