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二人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當庭宣示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