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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惠霞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原名莊南清)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莊

南清』部分,均沒收。」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陽光營造有

限公司』部分,均沒收。」。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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