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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部份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美國SPRING FIELDARMORY廠製造之OMEGAA型、口徑0.三八SUPER AUTO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把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入監服刑,八十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出監,猶不知悔改,於同年間在友人余樹根(已死亡)位於桃園市○○路之住處內,收受余某所交付美國SPRINGFIELD ARMORY廠製造之OMEGAA型、口徑0.三八SUPER AUTO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把,旋於次日出於寄藏之犯意,將該槍藏匿於桃園縣大園鄉○○村○○○街十七號旁草叢內。八十六年間因他案入獄,迄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出監,出監後半年,前往上揭地點取出該把手槍,轉寄藏於桃園市○○街六十八號五樓置放,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晚間應友人之邀外出至桃園市○○路「36KTV」唱歌,另電邀友人賴自強,待賴某乘機車前來時,即將該車置於賴某機車置物箱內,旋遭警臨檢而查獲該把手槍,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訊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自強之供述相符,而上開扣案手搶,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美國SPRINGFIELD ARMORY廠製造之OMEGAA型、口徑0.三八SUPER AUTO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把,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有該局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刑鑑字第0九一0二0三八四六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並有前開半自動手槍一枝扣案可資佐憑,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之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罪。又被告前曾有如事實欄所述前案執行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次犯罪前科,計於八十三年間為警提報流氓而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八十七年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恐嚇取財罪,為本院判處有期刑三年六月,強制工作五年,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不良,經多次刑罰及強制工作均未能悔改,且於前述八十七年間因持有同由已故余樹根所交付之改造手槍並犯下恐嚇取財罪而為警查獲後歷該案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以迄於本案案發時,均未主動供出余樹根尚交付有本案之制式手槍一把仍繼續無故持有該槍,益見其惡性重大,對社會治安之潛在危險性至深且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份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美國SPRING FIELD ARMORY廠製造之OMEGAA型、口徑0.三八SUPER AUTO制式半自動手槍一把係違禁物,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第七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王月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
、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
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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