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