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三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潘麗茹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加重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