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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黃欣欣律師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戊○○、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戊○○、丁○○因涉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問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分別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乙○○有期徒刑六年、被告戊○○有期徒刑七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被告丁○○有期徒刑九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在案。茲本院以被告甲○○、乙○○、戊○○、丁○○等人所犯恐嚇取財犯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均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認被告等四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游 紅 桃

書記官 張 嘉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