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尚昆律師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黃欣欣律師
- 被告
- 丁○○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戊○○、丁○○均自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戊○○、丁○○因涉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問後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同年八月二十八日、同年十月二十八日、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分別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乙○○有期徒刑六年、被告戊○○有期徒刑七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被告丁○○有期徒刑九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在案。茲本院以被告甲○○、乙○○、戊○○、丁○○等人所犯恐嚇取財犯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均仍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訊問被告,認被告等四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