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 原告
-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享河
- 原告
- 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嬌
- 原告
- 政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馨儀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