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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江振義林孟宜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
甲○○○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享河
原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嬌
原告
政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儀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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