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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謝順輝蔡榮澤林明洲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振傑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十號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明洲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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