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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四九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四四九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

異議人
嵩雲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三六號
即受處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之壢監裁字第車裁五三─二五五五八O號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嵩雲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MNR—八一六號重型機車,是供作公司會計小姐騎至稅捐稽徵處、銀行之用,逕行舉發之違規地是由龍潭往中壢方向行駛,然至伊公司應是中壢往大園的方向,二者方向相反,異議人之機車不可能騎乘至違規地點,騎乘方向也不可能是由龍潭往中壢方向行駛,且本件沒有相片足證,本件應是舉發人員看錯車號,爰具狀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裁決機關以異議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桃園縣平鎮市○○路龍欲右轉南平路時闖紅燈,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罰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乃係爭機車是否確曾在該路口違規闖紅燈。

三、經查:證人即當日逕行舉發員警高光啟於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調查時證稱:「(問:當時情形?)這個時間是我們在路口執行交整,我會逕行舉發,確實是我有看到該車違規,我的視力良好,天氣氣候良好,我會記得這件事,是因我被申訴的案件沒有幾件,所以才有印象。南平路的路口,當時三個燈的紅燈是不能右轉。」、「(問:這路口有很多車子由南平路違規右轉中豐路?)是的,都是紅燈右轉。我們要確認車號看的清楚才能開單,當路口車輛多,我們沒有辦法拿相機拍照,只有車輛少,我們才能站在路口攔查。」、「(問:填製交通舉發單是現場填,還是回去查明車籍才填?)我們要回去查明車籍。我看到的是三陽機車黑色,回去查車籍資料無誤,才會填製。」、「(問:舉發單上記載的車子顏色及廠牌,是依你當場看到的填製,還是依照事後所查車籍資料填製?)兩者都有。我的作法是並不是單純從車籍資料抄下,我是依現場所看到的顏色、廠牌、車型,回去驗證查出車籍資料,確認兩者完全無誤,我才會開單。即使現場有相機,也不見得能及時照到違規車輛。」、「(問:如果依你當場所見顏色、廠牌、車型,與事後查驗的車籍資料不同,你會如何處理?)我不會製單,因為車牌可能被拆掉掛在他車上,之前有這種情形過。」、「(問:視力如何?)一.○及一.二,我看錯我就不會開單。我們對於M、N及八、B像這種車牌會發生不確定的情況,我就不會開單。我會開這張,是因為我清楚看到這車牌‧‧‧,該車闖紅燈,我是來不及攔車開單,才會逕行舉發。」、「(問:何時開單?)‧‧‧我記下車號後,當天我就會去查車籍,最慢是會到隔天。」、「(問:所謂的闖紅燈右轉,是確定紅燈才右轉?)是的,在紅燈剛亮的一、二秒,開單都有有爭議。一定是在紅燈亮號兩秒後有違規情事才會開單。」、「(問:本件確定車號沒有記錯?)沒錯。」、「(問:為何如此肯定?)這是我做事開單的原則,沒有看清楚絕不開單,否則我們會受處分。如舉發時沒有相片證明,我們一定要看的很清楚才行。」等語綦詳,且有桃園縣警察局桃警行交字第O二五五五八O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可憑,按證人與異議人素昧平生,僅係依法執行取締交通違規勤務,實無故為誣陷之理,其證言應可採信。是證人高光啟為本件舉發時,站在舉發地路口指揮交通,看到係爭機車在紅燈亮起兩秒後違規右轉,始記下車號,且在填發舉發單前,會再度查詢車籍資料用以確認車型、顏色均與其所見相符無誤後,始會製單舉發,而當日天氣良好,證人視力為一.○及一.二,從而證人高光啟應無誤記之或看錯之可能性等節,應堪認定。再者,異議人之住處係在桃園縣中壢市,違規地點是由龍潭往中壢方向行駛,從而,本件違規地點與異議人間尚非無地緣關係,異議人亦非絕無可能行經該路口,是異議人空言未曾經過該路段,且未違規云云,與前開事證不符,不足採信。是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六百元罰鍰,於法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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