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立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一號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及聲請更正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