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林明洲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四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0七九、一一三二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甲○○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乙○○○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齊 家公司)。齊家公司與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子建設公司)簽立契 約,約定由齊家公司承辦太子建設公司在桃園縣蘆竹鄉○○路二七六號之一香格 里拉社區之綜合管理服務。齊家公司乃指派甲○○擔任上述香格里拉社區寓大廈 之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該社區內如房屋因裝潢施工,住戶或負責裝潢施工者 需交付施工保證金予甲○○,以確保裝潢施工無損害於該社區,如住戶之裝潢施 工確定未生損害,甲○○即需將其所收取之保證金返還與原繳交者,故收受裝潢 保證金加以保管亦為甲○○之業務。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其所任職之上開香格里拉社區內,連續於附表所示裝潢戶各繳款人 於開工繳款日繳交之裝潢保證金後,對於其業務上持有之保證金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而將之侵占入己,未於住戶裝潢施工完畢後返還與各繳款人。 二、案經齊家公司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甲○○雖坦承其在告訴人齊家公司任職,並且在香格里拉社區擔任總幹 事,其亦有收受附表所示之保證金,惟否認其有侵占犯行,辯稱:伊係因喝酒誤 事而丟掉這筆錢,且伊也已經把這筆錢還清了云云。本院查:附表所示之保證金 係被告自各該繳款人處所收受者,有香格里拉社區裝潢工程申請表影本及裝潢保 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自承,故附表所示之保證金係被告因業務上 關係而持有者。被告未將附表所示之保證金於裝潢戶施工完畢後退還與繳款之人 ,為被告所是認,亦經齊家公司指證在卷,是被告即有應退還而未退還之事實。 關於未退還保證金與繳款人之原因,被告雖稱伊係因酒後丟掉云云,惟其於偵查 中稱:「(檢察官問:是否有侵占齊家公司二十七萬五千元?)有,我現在已全 部還清了,我拿一部分是首飾,一部分現金還了。(檢察官問:你拿二十七萬五 千元做何用?)借朋友。(檢察官問:是否有經公司同意?)沒有」等語。其在 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侵占附表所示之款項,並稱係將錢借與朋友,足證附表所示之 保證金確係被告侵占者,其嗣後否認,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侵占犯行足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附表所示之保證金,其繳款 日期最早者為九十年一月十五日,其最晚者為九十年四月九日,其間長近三月, 故被告應非同一時間予以侵占者。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一罪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 告犯罪手段、所侵占款項之數額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明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編號│ 裝潢戶別 │ 金 額│ 繳 款 人 │ 開工繳款日 ├──┼───────┼────┼─────────┼────────── │一 │ A2-7F │ │ │ │ │ A2-9F │五萬元 │ 林雅紀 │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 │ A3-9F │ │ │ ├──┼───────┼────┼─────────┼────────── │二 │ A5-9F │三萬元 │ 陳巧貞 │九十年三月十八日 ├──┼───────┼────┼─────────┼────────── │三 │ A2-10F│ │喬烽設計工程股份 │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 │ A3-10F│三萬元 │有限公司 │ ├──┼───────┼────┼─────────┼────────── │四 │ B3-9F │三萬元 │宗穎室內裝修有限公│九十年三月五日 │ │ │ │司 │ ├──┼───────┼────┼─────────┼────────── │五 │ B2-4F │三萬元 │同右 │九十年三月八日 ├──┼───────┼────┼─────────┼────────── │六 │ B5-10F│三萬元 │郭永安 │九十年四月九日 ├──┼───────┼────┼─────────┼────────── │七 │ B2-10F│三萬元 │喬烽設計工程股份有│九十年四月九日 │ │ B3-10F│ │限公司 │ ├──┼───────┼────┼─────────┼────────── │八 │ B1-12F│三萬元 │宗穎室內裝修有限公│九十年四月二日 │ │ │ │司 │ ├──┼───────┼────┼─────────┼────────── │九 │ A3-12F│一萬五千│同右 │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 │ │元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