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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七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毒偵緝字第二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九八號及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一二四號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分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一號及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八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詎猶未戒除毒癮,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時三十分採尿前回溯九十六小時止內之某一時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街二一巷五四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晚上十一時許,在上址(公訴人誤繕為桃園縣中壢市幸福新村二一三號)為警察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供承有施用安非他命一情不諱,惟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凌晨一時許,在上揭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語,然查,施用毒品安非他命後約百分之七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九十於九十六小時內自尿中排出,因此尿液中可檢測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最長之時間不會超過九十六小時,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一)藥檢壹字第00一一五六號函在卷足按,則被告施用安非他命時間應在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十二時三十分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時三十分間某一時點,而被告被查獲後,經警員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桃園縣衛生局出具之不法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有吸用安非他命一情與事實相符。是被告於距離案發後約十一月久之審理時之供述,核係誤記,其錯記施用安非他命時間,並不影響其自白之可信度。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依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九八號及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一二四號先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九十年二月十三日,分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一號及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八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一六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一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六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檢覆表等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次數,犯行所生危害,已曾因相同犯行經觀察、勒戒等處遇後猶未能使其知所省惕,根絕施用毒品惡習,及犯後態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扣案之吸食器一組及內有安非他命殘渣之空袋一個,係在被告之弟乙○○房間搜獲,為乙○○所有供以施用安非他命一情,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審中供陳在卷,核與證人乙○○於審理時證述相符,是上開扣案之物為乙○○施用安非他命之物證,不另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佩嫻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黃 梅 淑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О七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