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