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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一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一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等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月又六日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以法(九十一)矯字第0九一00三三九五八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何慧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一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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