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О一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等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九月又六日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以法(九十一)矯字第0九一00三三九五八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