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六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