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六四號
- 自訴人
- 華西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三九四號
- 代表人
- 高炳義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
二、按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於自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同一犯罪事實,自訴人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七六號為不起訴處分之事實,有卷附自訴狀、告訴狀、不起訴處分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案件審閱屬實,自訴人於前開不起訴處分後,未有新事實、新證據有得為再審之原因,就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提起自訴,其自訴難謂適法,依前開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