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五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五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入戒治處所執行戒治,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並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以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廿三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