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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五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彥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五四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犯行,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自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入戒治處所執行戒治,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顯見並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應認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自應予以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廿三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五四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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