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原名莊南清)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莊
南清』部分,均沒收。」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陽光營造有
限公司』部分,均沒收。」。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