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原名莊南清)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所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莊 南清』部分,均沒收。」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偽造之發票人『陽光營造有 限公司』部分,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法 官 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秀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