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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潘政宏

台灣桃園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號、第一二八四號、第一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貳拾貳點貳參公克、滲有海洛因之香煙貳支、留有海洛因殘渣袋拾壹個沒收銷燬、分裝袋貳拾捌個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陸拾點陸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球貳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貳拾貳點貳參公克、滲有海洛因香煙貳支、留有海洛因殘渣袋拾壹個沒收銷燬、分裝袋貳拾捌個、玻璃球貳個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六月十五日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八十一年十月十二日確定,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入監執行,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期滿(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八四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於五年內又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止,連續在桃園市住處及友人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先後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二十二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中正三街十二巷五弄口查獲,並扣得海洛因四包(淨重二.三四公克)、滲有海洛因香煙二支、安非他命三十六.八公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十九時五十分許,在桃園市○○○街八十八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0.0九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六.三公克;再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二十三時許,在桃園市○○路六八七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八包(淨重十九.八0公克)、安非他命毛重十七.五公克、海洛因殘渣袋十一個、分裝袋二十八個、玻璃球二個。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及桃園分局移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經被告甲○自白不諱,並有安非他命六十.六公克扣案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粉末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報告三紙可稽,且被告三次為警查獲所採集之尿液均驗出有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嗎啡陽性反應,此有桃園縣衛生局之尿液檢驗報告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強制戒治期滿(交付保護管束期滿),並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九月三日以九十年度戒偵字第八四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各個相類行為間,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其前曾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執行紀錄,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均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分擔,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海洛因淨重貳拾貳點貳參公克、滲有海洛因香煙貳支及留有海洛因殘渣袋拾壹個沒收銷燬、(因與毒品無從分離,同屬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陸拾點陸公克均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法諭知沒收銷燬,分裝袋貳拾捌個、玻璃球貳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依法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潘 政 宏

書記官 王 月 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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