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宋嬅玲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丁○○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 徒刑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丁○○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登記參選為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大溪復興第 六選區候選人,為圖本屆縣議員之選舉時能順利當選,竟與其母親邱馬麗卿(未 據起訴)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 ,於九十年六月間,先由邱馬麗卿以每只單價新臺幣(下同)九十元之代價向賓 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賓士公司)訂購不詳數量之不鏽鋼磨花圓盤,嗣賓士公司 將上開圓盤寄送至丁○○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一00號住處後,丁○○、邱 馬麗卿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 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於同年八月底某日(農曆七月半前後)下午五時許, 由丁○○、邱馬麗卿及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至壬○○○位於桃園縣大溪鎮○ ○路一二八號之住處內,由丁○○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交與 有投票權之壬○○○,並請壬○○○於該次縣議員選舉時投票與丁○○,約其投 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丁○○購入前開圓盤後旋即分贈他人完畢(無從認定是否對 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邱馬麗卿遂於同年六月間復透過戊○○向賓士公司以 同前價格購入不鏽鋼磨花圓盤三百只,嗣戊○○委由貨運公司將上開圓盤分裝成 十五大箱,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寄送至丁○○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一00號 住處後,邱馬麗卿即委託寄放在友人辛○○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四三四號園 藝店內(其對於被告上開交付賄賂部分並不知情,另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同年十一月中旬某日晚間九時許,丁○○、邱馬麗卿及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 復賡續前開犯意,先至丙○○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街十六號之住處內,由丁○ ○交付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及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字 樣之打火機一組五個與有投票權之丙○○,請其於該次選舉投票支持而約定其投 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丙○○收受該賄賂後,旋即帶同丁○○、邱馬麗卿及不詳姓 名成年男子向他人拜訪,適巧遇己○○,在丙○○向丁○○介紹己○○為該里鄰 長後,丁○○、邱馬麗卿及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再承前犯意,由該不詳姓名成年 男子取出同前揭贈送與丙○○之不鏽鋼磨花圓盤及打火機等物,交付與己○○, 丁○○即向其尋求該次選舉能投票支持,而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丁○○ 、邱馬麗卿及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藉此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壬○○○、丙○ ○及己○○(上開三人所涉投票受賄罪部分,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另行職權不起訴處分)約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嗣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凌晨 零時許,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員警分別至桃園縣大溪鎮○○路 四三四號辛○○所經營之園藝店、乙○○(其並未參與前揭交付賄賂之行為,另 由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附載丁○○之P八─六三五七號自小客車內 查獲丁○○預備交付但尚未送出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並循線至壬○○○ 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四五號之木器店內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鏽 鋼磨花圓盤一只,另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經警循線查悉丙○○後 ,由其自行交出附表編號二所示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及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 ○」字樣之打火機一組五個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法務部調查局 桃園縣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右揭與其母邱馬麗卿及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連續 對於有投票權之壬○○○、丙○○及己○○交付賄賂而約定渠等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之行為,辯稱:在辛○○所經營園藝店內查獲之不鏽鋼磨花圓盤,係因九十年 四月間伊母親擔任前桃園縣代理縣長許應深參加民進黨黨內縣長初選之財務長兼 總務,於該次初選結束後,伊母親即欲訂購上開不鏽鋼磨花圓盤以贈送支持者, 且欲以之作為提昇伊父親邱垂昌所經營西藥房生意始向戊○○訂購,送貨單雖係 伊為收貨人,然此係因戊○○不知伊母親全名,僅知伊為許應深之友會會長,且 誤以為伊居住該處而將收貨人記載為伊,上開訂購不鏽鋼磨花圓盤一事,與伊選 舉無關,伊不認識壬○○○、己○○等人,亦未與母親贈送渠等不鏽鋼磨花圓盤 ;且伊母親訂購之不鏽鋼磨花園盤係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始送至伊父母所經營之 西藥房,壬○○○前開所述贈送時間,伊母親跟本尚未訂購,且壬○○○就伊贈 送當時是否一併贈送選舉文宣、當時在場之人等各節,先後證述不一;又伊與己 ○○不認識,實無任意在路邊將其攔下賄選之理,且己○○並未提出不鏽鋼磨花 圓盤作為證物,而丙○○係該次選舉另一候選人陳秀華之助選員,且渠等就伊如 何交付過程,所述互有出入不一;壬○○○、丙○○所提出不鏽鋼磨花圓盤可能 係里民大會所贈送之紀念品,其上雖未印有里民大會贈送等字樣,但該等字樣經 多次使用後即會逐漸脫落,且該不鏽鋼磨花圓盤在五金行、菜市場內均可購得同 樣式之物,應不得以該不鏽鋼磨花圓盤未印有里民大會贈送等字樣,即推定係伊 所贈送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登記參選為桃園縣第十五屆縣議員大溪復興第六選 區候選人,證人壬○○○、丙○○及己○○等人均係該選區有投票權之人一事 ,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七日桃選一字第0九一0七0一九0五0 號函(見本院卷)附卷可稽。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許,率同桃 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員警,至證人辛○○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四三四號之 園藝店、乙○○所駕駛附載丁○○之P八─六三五七號自小客車內,分別查獲 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後,即循線至壬○○○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大溪鎮○○ 路四五號之木器店內扣得附表編號一所示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於九十一年一 月十七日下午一時許,員警循線查悉丙○○時,由其自行交出附表編號三所示 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及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字樣之打火機一組五個等 物,此有警製扣押筆錄、證明書等(見偵查卷第二0至二一、二四至二七、六 六頁)在卷可按。上開在證人辛○○處扣得之不鏽鋼磨花圓盤係被告母親邱馬 麗卿於九十年六月間,以每只九十元代價,透過證人戊○○向賓士公司訂購十 五箱,共計三百只,經分送後所剩餘而寄放在證人辛○○處等情,亦據證人戊 ○○於警訊中、證人邱馬麗卿於本院調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三三至三四 、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而在證人辛○○處所扣得之不鏽鋼 磨花圓盤經抽樣與壬○○○、丙○○處扣得之不鏽鋼磨花圓盤比對結果,其大 小、材質及盤底花紋,由肉眼外觀判斷均屬相同,而上開圓盤盤底均無任何署 名及字樣等情,業據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勘驗無訛,並筆錄及拍攝照片(見本 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審判筆錄)附卷足憑。至附表三、四所示打火機,則係被 告所有而分別放置在證人辛○○、乙○○處,亦據證人辛○○、乙○○於警訊 中陳述在卷(見偵查卷第一0、一二頁)。 ㈢右揭在壬○○○處查獲之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及在丙○○處查獲之不鏽鋼磨花 圓盤一只、打火機一組五個等物,確係被告與其母親邱馬麗卿及某姓名年籍不 詳之男子,為被告參選第十五屆縣議員選舉而於上開時、地贈與,被告於交付 渠等上開物品時,並要求渠等於該次縣議員選舉時均定投票與被告等情,業據 證人壬○○○於警訊中證稱:(查獲的圓盤一個)是縣議員候選人丁○○所有 的˙˙˙該查獲圓盤是丁○○於九十年八月底某日下午十七時送到伊家給伊的 ,邱某送茶盤後有拜託伊說要參選縣議員請支持等語,於本院調查中證稱:( 為何邱要送茶盤給妳?)要伊選縣議員時支持他,當時他與他的母親及另外一 位伊不認識的人一起送到伊家等語;證人丙○○亦於警訊中證稱:於九十年十 一月中旬左右,正確時間伊已不記得,時間為晚上二十一時左右,在桃園縣大 溪鎮○○街十六號自宅內,是由縣議員丁○○及他母親與助選人親自到伊家贈 送禮品給伊,伊所收到的禮品為白鐵圓型茶盤一個及一組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 ○○後援會等字的五個打火機,(為何縣議員候選人丁○○要贈送前述禮品給 你?)他希望伊於九十一年元月份桃園縣縣議員選舉時幫忙他並投他一票等語 ,於本院調查中證稱:當天是他們送到伊家門口給伊,拜託伊在縣議員選舉時 支持他等語。又被告與其母親邱馬麗卿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於交付前揭 賄賂與證人丙○○後,由證人丙○○帶同欲向他人拜訪,適巧遇己○○,在丙 ○○向丁○○介紹己○○為該里鄰長後,由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取出不鏽鋼磨 花圓盤交付與己○○後,丁○○即向其尋求該次選舉能投票支持一事,業據證 人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被告交給你這些東西之後?)伊就帶他去拜訪 週邊的鄰居,在拜訪途中剛好碰到己○○,伊就介紹己○○給被告認識,並告 訴被告說己○○是幾鄰的鄰長,然後伊等就聊一些選舉的話題,(被告是否有 當場交付圓盤等物給己○○?)不是被告本人,被告當天還有帶他朋有去,不 過伊有看到被告男的朋友拿給己○○等語,證人己○○亦於警訊中證稱:於九 十年十一月中旬左右,正確時間伊已不記得,時間為晚上二十一時許,在桃園 縣大溪鎮○○街六號門口前,是由縣議員丁○○及他母親與一位男助選人將伊 攔住而贈送禮品給伊,伊所收到的禮品為白鐵圓型茶盤一個,(為何縣議員候 選人丁○○要贈送前述禮品給你?)他希望伊於九十一年元月份桃園縣縣議員 選舉時幫忙他並投他一票等語,於本院調查中證稱:(為何要送你茶盤?)他 在伊家附近把伊攔下,拜託伊支持他˙˙˙當時伊開車回去,在路上碰到丙○ ○,他把伊攔下來,丙○○把伊介紹給被告,說伊是鄰長,大家就在那邊聊天 ,之後伊要回去家裡之前˙˙˙就把圓盤跟打火機交給伊等語(以上見偵查卷 第一四至一九頁,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訊問筆錄)。 ㈣上開在證人辛○○處扣得裝置不鏽鋼磨花圓盤之包裝箱,其上送貨單業已明確 記載出貨人戊○○、收貨人丁○○、件數為十五件,業據本院於審理期日當庭 勘驗無訛並筆錄在卷(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審判筆錄)。而證人戊○○就 此於本院調查中證稱:(為何收貨人是丁○○?)那時丁○○是許應深大溪之 友會的會長,當時伊因為不知道邱媽媽的全名,是他要伊寄到中央路一○○號 的地址,丁○○收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足認證人 戊○○確係依被告母親邱馬麗卿訂購時所指示,以被告為該不鏽鋼磨花圓盤之 收貨人;是被告母親邱馬麗卿向證人戊○○購買上開不鏽鋼磨花圓盤,確係為 被告所訂購一事,可堪認定。而在證人壬○○○、丙○○處扣得之不鏽鋼磨花 圓盤,核與被告自證人戊○○處購得之不鏽鋼磨花圓盤型式相同,已如前述; 且證人壬○○○、丙○○及己○○亦確由被告、其母親邱馬麗卿及某不詳姓名 男性助選員處取得不鏽鋼磨花圓盤等情,亦據證人壬○○○、丙○○及己○○ 等證述如前;又證人壬○○○與被告並不熟識,在本件贈送上開物品僅係第二 次見面,證人丙○○與被告及其母親之前曾是鄰居,但並無往來,證人己○○ 僅知悉被告,但並不認識被告及其母親,且渠等與被告及其母親彼此間並無任 何間隙等情,亦據證人壬○○○、丙○○、己○○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供明在 卷,衡情渠等實無隨意攀誣之理;復參以渠等經本院質以:有無到丁○○母親 經營的藥房買過藥?均答稱:沒有等語,堪認被告上開購買不鏽鋼磨花圓盤確 係供本件選舉之用,且以之分送與證人壬○○○、己○○及丙○○。 ㈤被告雖辯稱:上開不鏽鋼磨花圓盤係伊母親為贈送許應深之友會的幹部及提昇 藥房生意所訂購,送貨單雖記載伊為收貨人,但此係因戊○○不知伊母親全名 ,僅知伊為許應深之友會會長,且誤以為伊居住該處而將收貨人記載為伊,上 開訂購不鏽鋼花圓盤一事與伊選舉無關,伊未以之贈送與證人壬○○○、丙○ ○及己○○等人云云。證人即被告母親邱馬麗卿亦於本院調查中附和被告所述 ,陳稱:伊與戊○○是因為許應深黨內初選而認識,那時伊擔任大溪之友會的 執行長,所以訂購圓盤分送給許應深之友會的幹部,主要幹部有五、六人,因 為便宜所以訂了可以分送給親戚及藥房的客戶˙˙˙因為大家都叫伊邱媽媽, 證人戊○○不知道伊姓名,他知道丁○○是大溪之友會的會長,丁○○不知道 伊訂購圓盤之事云云(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然查: ⒈在證人辛○○處扣得裝置不鏽鋼磨花圓盤之包裝箱其上送貨單業已明確記載收 貨人為被告,且證人戊○○亦於本院調查中明確證稱係被告母親訂購時指定以 被告為收貨人等情,俱如前述。且按諸一般訂購物品訂購人要求送貨之情況, 出售貨物之人多會要求訂購者指定收受貨物之人以明責任,是被告及證人邱馬 麗卿上開所述:係因證人戊○○不知邱馬麗卿姓名,僅因知悉被告係許應深之 友會會長,而將收貨人記載為被告云云,不僅與前開事證未合,且與常情不符 ,已難憑信。復參以被告於本院調查中所述:中央路一○○號是伊母親和父親 的住處兼營業所,是開設西藥房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訊問筆錄), 及證人戊○○於本院調查中所提出「中連貨運貨物收據」,其上收貨人亦明確 記載為被告丁○○,而簽收人卻為被告父親邱垂昌等情,是上開送貨地點,既 均係被告父母親開設西藥房之營運處所,衡情被告父母親在營業時間均會在該 處,證人邱馬麗卿若卻係為自己購買贈與之用,何需向證人戊○○指定以被告 為收貨人?是證人邱馬麗卿向證人戊○○購買上開不鏽鋼磨花圓盤,確係為被 告所訂購一事,至為明確。 ⒉至被告辯稱:上開不鏽鋼磨花圓盤係伊母親邱馬麗卿為贈送許應深之友會幹部 及提昇藥房生意所訂購,與本件選舉無關云云;證人邱馬麗卿亦附和被告所述 ,於本院調查中證稱:伊訂購圓盤分送給許應深之友會的幹部,主要幹部有五 、六人,因為便宜所以訂了可以分送給親戚及藥房的客戶云云。惟依證人邱馬 麗卿上開所述,其訂購該不鏽鋼磨花圓盤之目的,雖有贈送與許應深之友會黨 內幹部,但僅五、六人,數量不多,其主要目的應係在推廣所經營藥房業務而 一併贈送與客戶,衡諸常情,一般均會在贈品印上所贈送公司商號名稱以達促 銷之目的,然觀諸卷附在證人辛○○處所扣得之不鏽鋼磨花圓盤照片(見偵查 卷第三六頁),其上並無此註記,是被告及證人邱馬麗卿前開所述:訂購不鏽 鋼磨花圓盤係為提昇藥房生意而贈送與客戶一事,已非無疑。再者,證人邱馬 麗卿購得該不鏽鋼磨花圓盤後,即將其中二箱放置在證人辛○○處,此分據證 人邱馬麗卿於本院調查中、證人辛○○於警訊及偵、審中證述明確,然證人辛 ○○就此於警訊中證稱:丁○○有向伊說這些圓盤在成立競選總部時要使用等 語,於偵查中證稱:(邱的母親寄放之東西有告訴作何用?)說是競選總部要 用的等語(以上見偵查卷第一0、四七頁),均未提及被告與證人邱馬麗卿前 開所述係為贈送許應深之友會幹部及提昇藥房生意所訂購之事。此外,參以被 告就此先於警訊中辯稱:˙˙˙不鏽鋼磨花圓盤是代理縣長許應深於黨內初選 失利,因伊當時擔任其大溪之友會會長,事後贈送給伊慰勞辛勞,總共二箱等 語(見偵查卷第七頁),嗣於警移送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在辛○○處查獲之 不鏽鋼磨花圓盤)是用來犒賞競選幹部等語(見偵查卷第五一頁),於偵查中 又改稱:(不鏽鋼圓盤)早先是許應深黨內初選時,伊母親去訂的˙˙˙應該 是十五箱,剩下二十七個,其他都發出去了,從去年(即九十年)七月份,許 競選黨內初選就開始發的,大概是在七月份時,伊母親發的,一個星期就發完 了,(伊母親發送白鐵茶盤)是幫許發送的,許伊等很敬重他,伊母親本身也 沒有很多錢,所以就發送前述的圓盤,(伊母親幫伊送盤子)目的是幫許應深 助選等語(見偵查卷第八三頁反面至八四頁);於本院調查中復改稱:該不鏽 鋼磨花圓盤係伊母親邱馬麗卿於許應深黨內初選失利後為贈送許應深之友會幹 部及提昇藥房生意所訂購等語(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訊問筆錄);細譯被告上 開所述,其就該不鏽鋼磨花圓盤之來源,先陳稱係許應深黨內初選失利後所贈 送,嗣改稱係伊母親所訂購,復就購買目的,先陳稱係伊母親為幫許應深黨內 初選所贈送,嗣改稱係於許應深黨內初選失利後為贈送其幹部及為提昇其母親 西藥房生意,已迭見矛盾不符之處。是被告前開否認購買不鏽鋼磨花圓盤以贈 與選舉權人之辯解,證人邱馬麗卿前開附和被告所述,核屬事後脫免、維護之 詞,並不足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被告雖以:伊母親訂購之不鏽鋼磨花圓盤係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始送至伊父母 所經營之西藥房,證人壬○○○前開所述贈送時間,伊母親根本尚未訂購不鏽 鋼花圓盤;且證人壬○○○於警訊中先證稱伊於發送該不鏽鋼磨花圓盤時並附 有名片文宣一張,於本院調查中改稱未拿到文宣,於偵查中證稱贈送時其先生 及父母親在場,於本院調查中改稱當時僅其一人在場等情互有不一,而否認證 人壬○○○前開證述之真實性。惟查: ⒈證人戊○○固於本院調查中證稱:圓盤是伊在九月十三日送到中央路的地址, 之前他們沒有訂過圓盤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並當 庭提出「中連貨運貨物收據」一紙(附於本院卷),其上顯示送貨時間確為九 十年九月十三日,被告父親邱垂昌收貨時間為同年月十四日。然依被告於警訊 中所述:(在辛○○處查扣之不鏽鋼磨花圓盤)是因為家中放不下,由伊母親 今年七月間將此物品拿到右址寄放等語,於偵查中分別供承:(你何時將二箱 圓盤寄放在辛○○處?)伊母親在七月份拿去盧處的、(不鏽鋼圓盤)早先是 許應深黨內初選時,伊母親去訂的,訂多少個伊不知道˙˙˙(從何時開始發 ?)去年(即九十年)七月份,許競選黨內初選就開始發的˙˙˙大概是在七 月份時,伊母親發的,一個星期就發完了等語(見偵查卷第七、五0頁反面、 八三至八四頁);此與證人辛○○於警訊中證稱:(被查扣的不鏽鋼磨花圓盤 )約於七月份丁○○委託別人將二箱不鏽鋼磨花圓盤寄放在伊園藝店內等語, 於偵查中證稱:(在伊住處查獲不鏽鋼磨花圓盤)是邱的母親在今年(即九十 年)六、七月叫人用貨車載來放在伊那的˙˙˙伊在六、七月份就有拿出來看 等語(見偵查卷第一0、四六頁反面、四七頁),若合符節。是被告顯於九十 年六、七月份即已取得該不鏽鋼磨花圓盤並開始分送,於分送完畢後,始再透 過證人戊○○向賓士公司購入前開數量之花圓盤。是證人壬○○○前開所述九 十年八月底某日(農曆七月半前後)自被告處取得不鏽鋼磨花圓盤等語,並無 與事實不符之處。 ⒉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本案而言為證 人先後之陳述),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 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動機、手段及結果 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 之可能;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此有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證人壬 ○○○就被告贈送不鏽鋼磨花圓盤當時是否一併贈送競選文宣一事,固於警訊 及本院調查中所述(見偵查卷第一五頁,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訊問筆錄)先 後不一,然證人壬○○○就被告贈與該不鏽鋼磨花圓盤並要求其投票權為一定 之行使此重要基本事實,則迭於警訊及偵、審中為一致之證述,且證人壬○○ ○於警訊及偵查中就此部分證述,距離被告贈送期間已逾三月,實難要求其對 此細節能清楚記憶;至於證人就被告贈送當時何人在場一事,固於偵查中證稱 其父母及先生在場,嗣於本院調查中改稱當時僅其在場等語,然證人壬○○○ 此部分所為,尚涉有投票受賄罪嫌,其後始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證人壬 ○○○為維護親人而於本院為此不一之陳述,亦合於人情之常。 ⒊綜上,被告前開否認證人壬○○○證述真實性之辯解,自無足取。 ㈦被告復以:伊與證人己○○並不認識,實無任意在路邊將其攔下賄選之理,且 證人己○○並未提出不銹鋼磨花圓盤作為證物,而所述贈與之打火機與其所贈 送之打火機包裝型式並不相同,而丙○○係該次選舉另一候選人陳秀華之助選 員,且渠等就如何交付花圓盤之過程,所述互有出入,而否認證人丙○○、己 ○○前開證述之真實性。然查: ⒈本件係被告於交付前揭賄賂與證人丙○○後,由證人丙○○帶同欲向他人拜訪 ,適巧遇證人己○○,在丙○○向丁○○介紹己○○為該里鄰長後,由該不詳 姓名成年男子取出不鏽鋼磨花圓盤交付與己○○等情,分據證人丙○○、己○ ○前開於本院調查中證述明確,且互核一致;實無被告所指突然在路邊攔下毫 不認識之證人己○○並交賄賂之情。 ⒉證人己○○雖未提出被告所贈與之不銹鋼磨花圓盤及打火機,並於本院調查中 就此證稱:(被告送你的圓盤在何處?)伊收下來後放在家裡,之後就不見了 ˙˙˙(被告除了拿圓盤給你外,還送何物給你?)跟檳榔攤賣的一樣的打火 機,不過伊用完丟掉了,打火機上面好像有印丁○○的字樣等語(見本院九十 二年一月八日訊問筆錄)。然依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所述:(被告拿給你 的東西與被告朋友拿給己○○的東西是否相同?)從外包裝看起來是一樣的東 西,應該是不銹鋼的圓盤等語;證人即為己○○製作警訊筆錄之員警庚○○於 本院調查中證稱:(有無看到己○○提出受贈的茶盤?)有,是己○○自己拿 給伊等看的等語,證人即當時在場員警甲○○亦於本院調查中證稱:己○○的 茶盤伊等在製作筆錄之前有看過,當時是己○○說他有收到贈品拿給伊等看等 語(以上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同年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足徵證人己 ○○右揭證述被告行賄之事實並非子虛。雖證人己○○於本院調查中所述打火 機包裝型式:是十幾個用透明的塑膠袋包在一起等語,核與被告為警查獲時所 扣得之打火機包裝型式(見偵查卷第三七、三九及六三頁)相左,然證人己○ ○就打火機上印有丁○○字樣一事既能明確指陳,且證人己○○右揭在本院證 述打火機包裝型式,距離本件行為時已一年有餘,實難苛求其就此細節均能清 晰記憶。 ⒊雖證人丙○○、己○○就當時如何碰面、在過程中主要交談者及經歷時間甚至 何人交付花圓盤及打火機等情,於本院調查中所述互有如下不一之處:⑴就當 時如何碰面,證人己○○於本院調查中證稱:當時伊開車回去,路上碰到丙○ ○,他把伊攔下來等語;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是剛從伊家中來沒多 久,大概二十幾公尺左右的週邊鄰居路上碰到的,那是剛好走路經過碰到的等 語;⑵就過程中主要交談者及經歷時間,證人己○○於本院調查中證稱:˙˙ ˙除了丙○○跟伊介紹以外,其他人沒有說什麼,整個過程約十分鐘左右,主 要是丙○○跟伊講話等語;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被告客套話 跟己○○說到時候請他幫忙,伊只有跟己○○說這是要選議員的丁○○,到時 候會到你家拜訪,之後被告跟己○○說什麼伊就不清楚,不過除了介紹己○○ 給被告外,伊就沒有跟己○○講過話,整個過程約三、五分鐘等語;⑶就何人 交付花圓盤及打火機與證人己○○,證人己○○於本院調查中證稱:當天晚上 伊在回自強街的半路上碰到丙○○,他把伊攔下聊天,約五分鐘伊要離開時, 他就拿上開所述的打火機及圓盤給伊等語;證人丙○○於本院調查中證稱:( 被告是否有當場交付圓盤等物給己○○?)不是被告本人,被告當天還有帶他 朋有去,不過伊有看到被告男的朋友拿給己○○等語(以上見本院九十二年一 月八日訊問筆錄)。然查,就證人己○○如何在右開時、地收受賄賂此重要基 本事實,證人己○○、丙○○經本院隔離訊問後均為相同之陳述,已如前述, 而就上開如何碰面、主要交談者及經歷時間甚至何人交付賄賂等細節,渠等於 本院調查中之證述距離右揭行為時間已一年有餘,是就此細節部分證述互有不 一,實合於常情,此觀諸證人己○○於警訊中所述:是由縣議員丁○○及他母 親與一位男助選人將伊攔住而贈送禮品給伊等語(見偵查卷第一七頁),根本 並未提及係證人丙○○所交付乙情,更足以證明。是本院綜此認定,證人丙○ ○上開於本院調查中所述,係與被告同行之該不詳姓名男子所交付一事,應與 事實相符。 ⒋綜上,被告前開否認證人丙○○、己○○證述真實性之辯解,並不足取。其復 以證人丙○○、己○○係同一選區另一候選人之助選員,而否認渠等上開證述 之真實性,然參以渠等在本件亦經檢察官訴追投票受賄罪責,苟無其情,當不 致於為前開證稱確自被告處收受該不銹鋼磨花圓盤此不利己之事;是被告空以 此否認渠等證述真實性,然未能舉證明之,亦難憑信。 ㈧至被告辯稱:證人壬○○○、己○○、丙○○等人所收受之不鏽鋼磨花圓盤可 能係可能係參加里民大會時所贈送,其上雖未印有里民大會贈送等字樣,但該 等字樣經多次使用後即會逐漸脫落,且該不鏽鋼花圓盤在五金行、菜市場內均 可購得同樣式之物,應不得以該不鏽鋼花圓盤未印有里民大會贈送等字樣,即 推定係伊所贈送云云。惟查,證人壬○○○、己○○、丙○○等人前開於警訊 及本院調查中所述,均一再陳稱該不鏽鋼磨花圓盤確係被告所贈送無訛,均未 提及被告前開所指係自里民大會所贈送,亦未提及係渠等自行購買之情;況且 ,確有大溪鎮田心里民簡明癸、鄭溪添、張順及曾義雄等人於參加九十年度里 民大會時分別獲贈外型相同之圓盤,惟各該圓盤上均有烙印「大溪鎮九十年度 里民大會田心里里長簡志元敬贈」紅色字樣,實與被告所訂購發送之圓盤迥不 相同,此亦經證人簡明癸、鄭溪添、張順及曾義雄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 有照片二紙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八九至九三頁)。是被告以此否認未贈送不 鏽鋼磨花圓盤與證人壬○○○、己○○、丙○○等人之辯解,亦屬無據。 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為否認犯罪之辯解,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本件經警至 辛○○處查獲上開不鏽鋼磨花圓盤後,亦循線至證人乙○○車上處扣得同型式不鏽鋼 磨花圓盤一只,被告就此於本院調查時聲請傳喚證人即德昌五金行負責人林振德,以 證明其曾販售同種型式不鏽鋼磨花圓盤與證人乙○○,並聲請本院調閱丙○○扣繳憑 單以證實其係另位候選人陳秀華之助選員,以證明被告不可能贈送其圓盤等情;經查 ,證人乙○○為警查獲後即迭於警訊及偵、審中否認自被告處收受該只不鏽鋼磨花圓 盤,且依證人壬○○○、己○○、丙○○上開所述,並無從據以指認證人乙○○係隨 同被告贈送渠等不鏽鋼磨花圓盤之人,是此部分核與被告前開犯行之認定並無關連; 又被告上開所指證人丙○○係另位候選人陳秀華之助選員一事,縱令屬實,亦係被告 贈與證人丙○○嗣後知悉之事,尚難以此即推認其不可能贈送證人丙○○上開圓盤; 故被告此部分聲請傳喚證人及調閱證據,經核均無必要,附此敘明。被告右揭對於有 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登記參選,其右揭交付賄賂予證人壬○○○、丙○○ 及己○○等人之行為雖在被告登記參選之前,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 罪之立法意旨,在於遏止以賄賂有投票權人之手段,使選舉產生不公之結果,是 以只要對有投票權人有具體之投票行賄行為,而足以使選舉發生不公正之結果, 均應在規範之列,並非以登記為候選人時開始之競選活動始能構成。是核被告右 揭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 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其先後行賄有投票權之證人壬○○○、 丙○○及己○○等人之行為,時間緊接,且係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就右揭交付賄賂予證 人壬○○○、丙○○及己○○等人之行為,與證人邱馬麗卿、該不詳姓名成年男 子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至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購得上 開不鏽鋼磨花圓盤後,於不詳日期,在桃園縣大溪鎮境內,以上開不鏽鋼磨花圓 盤各一只搭配競選文宣一張或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字樣之打火機一組五 個等物,贈送與該次縣議員選舉有選舉權之不特定選民共計二百七十餘人,因認 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然查,核諸卷附事證,並無公 訴人此部分所指被告交付賄賂之行賄對象,且被告所訂購不鏽鋼磨花圓盤共計三 百只,為警查獲後在證人辛○○處雖僅剩餘二十六只,雖一併在辛○○處及證人 乙○○車上查獲競選文宣各一批、打火機各一千九百七十個、八十個等物,然尚 難以此即推認被告所發放二百七十餘只之不鏽鋼磨花圓盤,均係為賄選之用,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犯行,應認被告此部分 犯行尚屬不能證明,惟依公訴意旨所示,此部分與右開論罪間,具有連續犯之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經審酌選舉為實現民主政治重要之舉才方式,應在 公平、公開、公正合法之前提進行,賄選對於選風敗壞及政治清明之戕害為禍尤 烈,且每逢選舉,政府均大力宣導不得從事賄選行為,且被告擁有碩士之高學歷 ,竟不思以政見、才識及操守爭取選民認同與支持,以達選賢與能之目的,而以 賄選之方式,企圖獲取選票以圖當選,誠與民主政治之精神相悖,且被告犯後毫 無悔意,猶一再飾詞否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為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妨害選舉罷免處罰章之罪,並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 有期徒刑,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與以褫奪公權宣 告二年以示懲儆。公訴人對被告求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宣告五年,本院審 酌上情,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適當,公訴人所求之刑,失之過重。至扣案如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物,係被告交付與證人壬○○○、丙○○之賄賂,附表編 號三、四所示之物,係被告所購買用以行賄選民所用之賄賂,自均應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之。另在證人辛○○處扣 得之競選文宣一批、名冊一冊(見偵查卷第二一頁),在被告住處扣得之馬克杯 一百五十九個、競選文宣一批(見偵查卷第二三頁),在證人乙○○車上扣得之 競選文宣一批、大溪鎮各里戶長及民間團體會員名冊一冊、現金二千五百元、記 事簿三本、馬克杯九個、印有「丁○○」字樣之帽子十一頂、不鏽鋼磨花圓盤一 只(見偵查卷第五九頁)等物,核諸卷附事證,並無從證明與本件犯罪行為有關 ,又被告交付與證人己○○之賄賂,依證人己○○於本院調查中所述,此顯已滅 失而不存在,此部分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與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 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嘉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附表 一、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見偵查卷第二七頁)。 二、不鏽鋼磨花圓盤一只及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字樣之打火機一組五個(見 偵查卷第六六頁)。 三、不鏽鋼磨花圓盤二十六只、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字樣之打火機一千九百 七十個(見偵查卷第二一頁)。 四、印有「縣議員候選人丁○○」字樣之打火機八十個(見偵查卷第五九頁)。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 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