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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徐培元蔡榮澤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五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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