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林明洲、何燕蓉、林春鈴
- 被告庚○○、戊○○、子○○、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О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蔡明旭律師 張智剛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劉厲生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 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貳年 ,禠奪公權陸年。 戊○○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處有期徒刑拾壹年 ,併科罰金新台幣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禠奪公權陸年。 子○○、壬○○均無罪。 事 實 一、庚○○自民國七十四年間,即進入前臺灣省政府都市及住宅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 (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為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以下簡稱重機械工程 隊)北區施工隊任職,為該北區施工隊之約僱工務員,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重機械工程隊承作「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 ○○○○道路工程(B)」(全長二0一八公尺,以下簡稱本件道路工程)之監 工(工地負責人),負責本件道路工程之施作及監造業務(即負責對於進場之工 程材料品質規格作驗收,並督導工地人員依施工規範及品質施工),為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戊○○為金昇企業行之負責人,並與庚○○於本件道路工程施 作前已認識約有十年之久。 二、緣本件道路工程係由前臺灣省住宅及都市○○○道路工程北區測量規劃設計隊( 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為內政部營建署北區○○○道路工程北區測量規劃設計 隊)之助理工務員辰○○於八十四、五年間設計,當時辰○○係經履勘現場、採 集現場土壤做土壤分類試驗及考慮實際情形,再參考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 展處所編製施工說明書彙編、臺灣省市區道路設計標準等資料,認河川級配之透 水性較佳,乃在台灣省政府住宅及發都市○○○○○道路工程之施工預算書圖冊 內之單價分析表第五頁第九項中之「工料項目及說明」欄載明「級配碎石料(河 川級配”2以下),單價每立方公尺四百十元」(辰○○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在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接受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以下簡稱桃園縣調查站】 調查員詢問時稱:前述河川級配二英吋以下每立方公尺單價新台幣【下同】四百 十元,惟鬆方需加百分之三十三,另含底層鋪築及壓實每立方公尺七十三元,運 輸防落及飛揚措施費每立方公尺五元,運輸路線散落物清理費每立方公尺二元, 工具耗損一式七元,將上列各項累加,而得碎石級配底層每立方米為六二十百元 等語,按此即施工預算書圖冊之詳細表中所載碎石級配底層每立方公尺六百二十 元之由來),並在工程設計圖之圖例2 32附註⒔中明文規定「級配碎石料應 符合本局【即前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現已併入內政部營建署】住道203 號施工說明書級配粒料底層材料配比A級之規定」,以達A級級配料中各粗、細 粒得以良好之填充,無縫隙,在壓實後,各粗細粒料中得以緊密結合,有利於道 路的承載強度(按圖號2 32並明確記載級配碎石底層厚四十五公分,其內之 路面厚度設計表內且記載「柔性路面設計準則:⒈交通量分類:極重級‧‧‧⒊ 設計依據:臺灣省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等語)。庚○○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 日填寫備料通知單時,即知本件道路工程所需之底層碎石級配為二英吋以下之河 川級配,而在備料通知單上之名稱欄填寫「級配碎石底層」,在規格欄填寫「( 河川級配”2以下)」,並將備料通知單往上簽呈至重機械工程隊辦理採購。後 重機械工程隊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以「八七機械字第五七四九號臺灣省政府都 市及住宅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購置(定製)財物招標公告」辦理公開招標,並於 招標公告附上「臺灣省政府都市及住宅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採購碎石級配料投標 須知」(以下簡稱系爭投標須知)、「本隊補充說明」、「附1本隊合約條款( 材料訂購合約)」、「附2本隊合約條款(材料運輸合約)」等文件,其中系爭 投標須知於「規格說明」明確記載「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 軋製」,並載明「⒈底層:所用材料,應符合表一內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按表 一之內容如附件,此表之意義應係指二英吋以下之級配,且需符合A至F級之標 準,理由詳如理由欄所載)‧‧‧⑵細粒料:(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00 號篩之細粒土壤,含砂當量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且通過二00號篩之材料數量 ,須在通過四0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通過四0號篩之之材料,其液限(Liquid Limit)不得大於二五,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不得大於六。‧‧‧」 等字樣。嗣本件道路碎石級配料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舉行公開招標,有戊○○ 負責之金昇企業行、臺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寅○○)、海陽企業有限公 司(負責人李金寬,由己○○負責辦理投標)、展宏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文 興)、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由陳宗龍以所靠行之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名義參加投標)等參加競標,最後由戊○○負責之金昇企業行以每立方公尺三百 七十八元、總價九百九十二萬九千三百零四元得標,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與重機械工程隊簽訂「訂購合約」(以下簡稱系爭訂購合約),系爭訂購合約記 載「碎石級配料按投標須知辦理」,並附有系爭投標須知一份。依系爭投標須知 規格說明之⒊試驗單位、試驗次數、試驗費等規定項⑴規定:「進料前由本隊 主辦驗收單位派員會同承包商取樣送本局材料試驗單位或其他公立試驗機構或經 本隊認可具有公信力之私立試驗機構或私立大專學校材料試驗單位按本條所列項 目試驗‧‧‧經試驗合格後方得運入工地,承包商應照樣送料。」,⑵規定:「 運入工地之粒料,底層至少每五00立方公尺‧‧‧應再抽樣校核其篩分析一次 ‧‧‧」。 三、庚○○及戊○○均明知本件道路工程合約標的之碎石級配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 料軋製(即為業界俗稱之河川級配),且需為二英吋以下、符合A級標準之碎石 級配料,並需通過二00號篩之細粒土壤,含砂當量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且通 過二00號篩之材料數量,須在通過四0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等事項,並明知碎 石級配料進料前應先取樣送驗,經試驗合格後方得運入工地,承包商應照樣送料 ,且運入工地之碎石級配料至少每五百立方公尺應再抽樣校核其篩分析一次。詎 戊○○於碎石級配料進料前之取樣送驗尚未合格前(按戊○○雖曾於八十七年九 月十八日會同重機械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人員共同取樣,但該次料源地點不確定, 且級配目視已不合規定,經重機械工程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七北施 字第二六五二號函通知需重新取樣,後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再由戊○○會同 庚○○及林毓偉進行送料前取樣,於翌【二十三】日送財團法人中華工程顧問司 (以下簡稱中華工程顧問司】及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材料實驗室【於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改隸為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實驗室,以下簡稱工程材料實驗 室】進行試驗,其中中華工程顧問司僅對【篩分析】及【健度試驗損失量】等二 項目為檢驗,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作成骨材物性試驗結果報告,報告中之【 描述】欄記載:【灰棕色碎石級配】,而工程材料實驗室試驗送驗級配料之結果 為:含砂當量百分之五十三,篩分析結果符合前揭表一所列A至D之標準,並於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作成級配碎石底層料試驗報告),即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 九日前將部分土石原料載入放置於本件道路之路床(約七、八台),庚○○亦視 而不見,而為重機械工程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七北施字第二六五一 號函通知戊○○(金昇企業行)儘速運離置於路床之土石原料。後本件道路工程 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因故暫停施工,直至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復工,戊○○即自 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陸續將碎石級配料運入工地(詳細日期及數量如附表所 示),庚○○明知戊○○所運入之碎石級配料的顏色呈土黃色,明顯與八十七年 十月二十二日所取樣送驗之碎石級配呈灰棕色不同,並有粒徑大於二英吋之石頭 ,且依其十幾年之監工經驗,在工地現場以目視或經手觸摸均可輕易判斷該些碎 石級配之含砂當量偏低,顯非系爭訂購合約所要求之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 而成之碎石級配,而為品質較劣之山級配或混合級配,竟未要求戊○○更換碎石 級配料,且與戊○○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在戊○○依其通知將碎石級配料送入 本件道路工地指定之位置完畢後,依戊○○之通知前往本件道路工地進行驗收工 作,並調派挖車機將上述碎石級配料壓實,以壓實後的長寬高估計碎石級配料之 數量,再與戊○○共同挑取碎石級配料中品質較佳之碎石級配為送驗之樣本,且 未確實依系爭投標須知之規定,在戊○○運送碎石級配料中,至少每五00立方 公尺抽樣一次,以校核其篩分析,致使本件道路工程因使用之碎石級配料因含砂 當量不足、細粒料過多,排水性欠佳。嗣本件道路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完工 ,於同年五月十七日辦理驗收,六月二日複驗通過,並於六月十三日舉行通車典 禮,惟於同年六月十九日經內政部營建署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派員至本件道路工 地現場會勘,發現部分路段於樁號0K+800至1K+200及1K+760 至2K+000處之AC路面有冒水現象,路面龜裂沈陷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甚 鉅,後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林口工程組、道北隊、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 與桃園縣議會、桃園縣龜山鄉民代表會派員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本件道路 工地會勘,並開會決議於同日下午三時執行道路封閉工程。嗣重機械工程隊針對 本件道路改善問題,先後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十日、十七日、八月十日、二十 四日召集營建署相關之隊組召開會議,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參與會議之內政部台 北第二辦公室總工程司室、營建署道路組、道北隊、工務組、林口工程組、重機 械工程隊等之人員,經現場開挖檢討及充分說明檢討取得共識,認本件道路工程 破壞之原因:部分路基含泥量偏高,受湧泉、分隔島積水及其他滲水等浸泡致承 載力降低,經重車碾壓後造成破壞;後內政部營建署再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召 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學者陳榮河、蔡攀鰲教授及該署道路 工程組、工程材料實驗室、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重機械工程隊、道路工程北區 測量規劃設計隊等單位之人員,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經現場實際勘查開挖目測 檢視後,綜合學者專家及各單位所提意見,認:「‧‧‧⒉材質方面:經現場檢 視後初步研判填土層部分是否合於規定應予檢討;級配碎石底層配比不是很好, 最大粒徑有些超過規範最大粒徑”3,且細粒料百分比及含泥量過高,可能因此 造成級配承載力不足而破壞‧‧‧」。為求進一步確認,內政部營建署乃於同年 九月二十二日及二十五日,召集工程材料實驗室(辛○○、李謙偉等人參加)、 道路組、工務組、政風室、道北隊(辰○○、賴秀雄等共五人參加)、重機械工 程隊(壬○○、林毓偉、庚○○等人均有參與)及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派員至本 件道路現場,針對碎石級配料交叉取樣十一處,後送往工程材料實驗室檢驗,經 檢驗結果:含砂當量不及格率達百分之百(含砂當量值最大為百分之十八,最小 僅有百分之十一),篩分析個數亦百分之百不及格。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據桃園縣調查站之函報後,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會同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 李世鈞、桃園縣政府政風室尹維治、重機械工程隊乙○○、營建署政風室代主任 張福長、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代表癸○○建築師及戊○○等人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 ,並就道路左右二側路面開挖採樣八處(按採樣之底層碎石級配雖曾送至國立中 央大學土木工程系土木材料品保中心試驗,但該中心以除含砂當量不易受影響外 ,其餘的如「土壤塑性指性」及「級配降格」、「土壤顆粒形狀」可能因長期泡 水而受改變,因此未就此做實驗),後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再會同桃園縣調查 站調查員卯○○、重機械工程隊林立蒼、壬○○、庚○○、營建署政風室代主任 張福長、材料實驗室主任辛○○、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代表癸○○建築師及子○○ 等人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並就本件道路左側0K+500、1K+200、1 K+980、2K+000等處進行開挖,勘驗底層碎石級配之厚度(厚度尚符 合規定),辛○○與癸○○建築師於開挖過程中,就前三個開挖地點之碎石級配 ,均當場表示非河川級配,屬混合級配。因而查悉本件道路工程確有以劣質品充 當上品之舞弊情事。 理 由 壹、有罪(庚○○、戊○○)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戊○○二人對於右揭犯罪事實,被告固坦承為本件道路工程之 監工(工地負責人),負責本件道路工程之施作及監造業務,被告戊○○坦承為 本件道路工程底層碎石級配之承包商,實際供應本件道路工程之碎石級配等情不 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舞弊之犯行,被告庚○○辯稱:我們施工是根據我們 隊裡面已往的施作規範來施作,本件道路會龜裂的原因是設計不良,當時並未就 本件施作鑽探,亦未設計排水,遇下雨雨水就沉積路床底下,導致含水量飽和, 級配經施工後約二年之外力侵入、水文改變等因素,會導致材料本身產生變化, 再加上經地下水長期浸泡,級配品質當然有所改變,至於含砂當量不及格率達百 分之百,係因級配經水滲透後,含砂比例減少含泥量增加所致云云。被告戊○○ 辯稱:伊沒注意投標須知內『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之 規定,僅就級配能否符合底層及基層規範之標準,伊有按照投標須知供貨,進料 後亦有與被告庚○○共同取樣送往工程材料實驗室檢驗,依伊經驗,本件道路工 程係設計及施工出問題,而含砂當量不及格率達百分之百,係因級配經施工滾壓 震動後發生變化,伊所提供之級配是新店溪、大漢溪、樹林溪的溪料自己加工, 料加工之後,要進料都要經過試驗,伊僅提供料而已,施工是業主自己施工的, 且級配的顏色紅及黑色是沒有分的,都是溪料,色澤及材質會變化是因為地下水 沒有變法排出去,經過浸泡之後才會變成這樣,經過將排水改善之後,到目前為 止,路一樣很順云云。被告庚○○之辯護人施律師及被告戊○○之辯護人楊律師 為其被告辯護均略稱:㈠本件道路工程於正式通車後短時間即發生路面龜裂等情 事,與本件道路工程採取碎石級配並無直接關連性:⒈本件於事故發生後,施工 單位採取排除地下水及改善區域排水方式修復(其碎石級配並未更換),經搶修 後並先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先開啟右側路肩通車,同年六月全線通車,迄今達年 餘,期間遭遇近年來最嚴重之桃芝颱風(九十年七月三十日)、納莉颱風(九十 年七月十七日),路面依然維持完整,而道路本身從未變更路基或增加厚度,僅 以改善排水方式處理即達目的,足見本件工程道路所以塌陷與碎石級配根本無關 ,純粹係因地下水位上昇與本區域排水不良,及設計時未考慮排水問題所致。⒉ 施工單位為求慎重,於同年九月十四日另行邀集學者專家中央大學丁○○○○、 台灣科技大學丙○○○○、亞新工程顧問公司經理甲○、中華工程顧問公司副總 工程司吳學禮等前往現場會勘,渠等一致認為地下水方是路面破壞之主因,且本 工程設計不當:⑴設計之初從未針對現場地質做任何鑽探研究;⑵本工程地處兩 側山丘中間狹長舊河道位置,地下水異常豐沛,然因設計單位未依設計規範實施 鑽探致誤判該區○○○○○道路設計本身並無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亦無設置地 下排水暗管及盲溝等;⑶被告庚○○於完工前指出原始設計有瑕疵應為工程變更 設計,即需增設排水工程,又原設計因地下水位過高以致路床無法滾壓施工,擬 增加不織布透水管;⑷本工程鋪面設計採「土壤分類指數法」即GI值設計法, 但土壤分類指數不適用於主要幹道,僅於試驗設備較簡單、人力缺乏及交通量調 查資料較缺乏之地區,本件設計與臺灣省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規範明顯相佐。⒊又 據蔡攀鰲教授所著「公路工程學」一書指出:採用土壤分類指數法(即辰○○原 始設計人所採取之設計方法)設計時,應注意路基與底層均不可受到水分入侵, 且地下水位須在面層一‧二公尺以下,惟現場開挖結果顯示地下水位高度均超出 範圍甚多,顯示原始設計即昧於原理原則。⒋而嗣後本件道路工程改善方法,如 地下水排除、區域排水改善及路面柏油瀝青損壞部份挖除重作,全線加鋪五公分 柏油瀝青以維路面平順等,根本與碎石級配無關。㈡坊間所稱之河川級配未必均 呈褐黑色,公訴人所指河川級配、山級配與混合級配,於營建署施工規範、學界 並無嚴格區分,又公訴人所指可輕易以「目視」方法判斷河川級配與山級配,其 學理依據為何?有無文獻資料或其他工地照片足以證明?又公訴人雖以寅○○、 己○○、李文興、陳宗龍之證詞而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惟渠等乃參與本件道 路工程碎石級配投標工程之投標人,渠等既未能得標,且與被告戊○○具有競爭 關係,是否可以期待渠等為真實之證詞,即非無疑。又渠等另陳稱用「目視」即 得判斷河川級配與山級配,倘係如此則投標須知即應載明限用「褐灰(黑)色」 之河川原石料軋製;又據查於汐止溪、觀音山溪、八里長坑溪附近所採取之碎石 ,均屬河川級配,惟顏色絕非褐黑色,而屬土黃色;原設計者明知其設計時北臺 灣已禁止採取河川砂石,何以仍為此規範設計?且施工說明書就河川級配亦無公 開之認定標準。㈢有關更換試體乙節,公訴人純屬臆測,並無直接證據:⒈所謂 調換試體,究竟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調換?遍觀全卷事證,並未發現任何證 物。⒉系爭工程路段乃於八十八年三月至十二月間陸續完成,而內政部營建署乃 於翌年九月始加以採樣試驗,而本路段未施作排水設施且路段含水量豐沛已如前 述,加上中央分隔島亦無排水措施,導致其含砂當量降低之速度較一般情形快, 本來即為一種客觀事實現象,此由中央大學丁○○○○針對高速公路所作之研究 報告,試驗報告結果指出,該段土地經泡水後其減值為四十.五%,而該路段與 本件道路之路段相近,足見經泡水後確實會改變其含砂量,故並不能據此認定有 調換試體之行為等語。被告庚○○之辯護人施律師另為被告庚○○辯護略稱:㈠ 本件道路路床回填材料亦不當,因原施工所回填之材料為林口台地之紅土,其土 壤性質屬黏土,最大乾密度為一‧六,雖符合施工說明書所規定最大乾密度需大 於一‧四四。惟依文獻資料顯示,在不受洪水影響之路基最大乾密度小於一‧四 四者不可使用,受洪水影響之路基回填土壤之最大乾密度需大於一‧五二,其最 低壓實度需大於一0二﹪。表層三0公分之最大乾密度需大於一‧六五,其最低 壓實度亦需大於一0二﹪。故依營建署施工說明規範路床之壓密度僅需在九0﹪ 以上,表層十五公分之壓密度僅需在九五﹪以上。由以上說明,足以證明前開施 工規範所訂之標準並不嚴格。本工程回填之紅土,依文獻顯示雖可當回填材料, 但壓密度需達一0二﹪以上,而表層三0公分亦不宜使用紅土回填。本工程因使 用不良回填材料,造成路基泡水加速軟化破壞,非被告庚○○一人即可阻止。㈡ 每次進料滿五百立方公尺依合約規定會進行級配時料取樣,檢驗篩分析是否合格 ,採樣時被告乃是依工地現場進料後滾壓前取樣(鬆方),經送材料試驗室檢驗 ,當時並無異狀,且將試驗報告結果載於所掌之監工日報表,又豈有故意登載不 實之行為存在?等語。經查: ㈠被告庚○○自七十四年間進入前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擔 任監工,為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之約僱工務員,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起至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擔任重機械工程隊承作本件道路工程之監工(工地 負責人),負責本件道路工程之施作及監造業務,即負責對於本件道路工程進 場之工程材料品質規格作驗收,並督導工地人員依施工規範及品質施工一節, 業據被告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調查站調查時自承在卷(見八十九 年度他字第二0九七號卷第二四一頁背面至第二四二頁),被告庚○○於檢察 官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亦均自承其為本件道路工程之監工, 堪認此事實為真。是被告庚○○於本件道路工程之施工期間,係依據法令從事 公務之人員無誤。又被告庚○○於檢察官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偵訊時並自承:在 監工此道路前認識被告戊○○約有十年(見前揭他字卷第二六九頁第一、二行 ),亦足認被告庚○○與戊○○為多年之舊識無誤。 ㈡本件道路工程係由前臺灣省住宅及都市○○○道路工程北區測量規劃設計隊之 助理工務員辰○○於八十四、五年間所設計,當時證人辰○○係經履勘現場、 採集現場土壤做土壤分類試驗及考慮實際情形,再參考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 市發展處所編製施工說明書彙編、臺灣省市區道路設計標準等資料,認河川級 配之透水性較佳,乃在台灣省政府住宅及發都市○○○○○道路工程之施工預 算書圖冊中之單價分析表第五頁第九項中之「工料項目及說明」欄載明「級配 碎石料(河川級配”2以下),單價每立方公尺四百十元」,並在工程設計圖 之圖例2 32附註⒔中明文規定「級配碎石料應符合本局【即前臺灣省住宅 及都市○○○○住道203號施工說明書級配粒料底層材料配比A級之規定」 ,以達A級級配料中各粗、細粒得以良好之填充,無縫隙,在壓實後,各粗細 粒料中得以緊密結合,有利於道路的承載強度等情,業據證人辰○○先後於桃 園縣調查站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調查時、檢察官九十年七月二日訊問時及本院九 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時證述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五十四頁至第五十五 頁背面、第二九七頁背面至第二九八頁及本院卷㈢第九至二十三頁。其於本院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略稱:我們在設計的時候,幾乎都參考臺灣省 市區道路設計標準。【檢察官問:當初你就道路瀝青混凝土下的碎石級配層, 你當時是建議採用何種級配規範?提示偵查卷內第五十七頁】從我進入住都局 開始,我印象裡面都是根據單價分析表,分析表裡面都有註明是河川級配。【 檢察官問:它這種要求的立意何在?使用河川級配的考量在何處?】一般會這 樣做是希望含泥量不要太高。【檢察官問:河川級配的特性何在?】應該排水 性會比較好‧‧‧我們加註河川級配是希望能夠讓級配料的品質得到更大的保 證‧‧‧一般來說如果它真的是河川級配料,它的含砂當量高,所以排水性就 佳‧‧‧【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內第九十四頁第一行規格說明的下面這行字 ,簡單講是否指著就是要河川級配?】對。【檢察官問:提示臺灣省住都局施 工說明書第四二頁,問當時你有引用這本書第四二頁的內容,你有要求說這條 道路使用的級配含沙當量不可小於百分之三十,碎石的粒徑也要在二英吋以下 ,這樣的設計想法何在?】這個問題也是依照規範來做,上面記載到含沙當量 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考慮到排水性的問題,也有考慮到承載力的問題。‧‧ ‧【施律師問:你當時在設計的時候,是否有去現場鑽勘、水文調查、降雨量 的調查等作業?】我們有取現場的土壤做厚度設計,我們做厚度設計的時候, 必須到現場去取樣。取約地下六十至一百公分中間的土壤,做土壤分類試驗。 做那些項目太多不記得,都有記載在設計圖上面,應該是第一或第二張上面的 路面厚度設計表。‧‧‧【蔡律師問:河川級配是否當然合乎A級配的規定? 】要看粒徑分佈及物理性質是否符合A級配的要求,河川級配不當然就符合A 級配的規定,河川級配也是要經過加工,必須打小在二英吋以下。‧‧‧【劉 律師問:排水性依據如何?河川級配的排水性比山級配強依據何在?】一般性 的認知,如果要臆測的話,我僅能說含砂當量高的話,它的孔隙就比較充足, 可以讓水排出,所以當然排水性佳等語);而共同被告子○○於九十年六月二 十日,在桃園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問:你擔任該施工站主任,負責施工 及監造的「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依八十七年七月間 ,原「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中機械工程隊備料通知單」規定係採用何種規 格之碎石級配料?】依規定係採用河川級配‧‧‧「龜山鄉林口特定區○○○ ○○道路工程(B)」原設計係採用河川級配」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二三 頁背面、第二二五頁;按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同意以其他共同被告在 調查局、檢察官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為證據,是共同被告子○○於桃園縣調查 站所述即得採為本案判決之證據,附此敘明);並有扣案之本件道路工程施工 預算書圖冊一冊可稽,堪信證人辰○○之證述屬實,亦足認本件道路底層所需 之碎石級配,依設計者之要求,需為二英吋以下之河川級配無誤。至本件道路 施工預算書圖冊之詳細表中所載碎石級配底層每立方公尺六百二十元,依證人 辰○○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在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接受桃園縣調查站偵查員 詢問時稱:前述河川級配二英吋以下每立方公尺單價新台幣【下同】四百十元 ,惟鬆方需加百分之三十三,另含底層鋪築及壓實每立方公尺七十三元,運輸 防落及飛揚措施費每立方公尺五元,運輸路線散落物清理費每立方公尺二元, 工具耗損一式七元,將上列各項累加,而得碎石級配底層每立方米為六二十百 元等語,又按前揭圖例2 32並明確記載級配碎石底層厚四十五公分,其內 之路面厚度設計表內且記載「柔性路面設計準則:⒈交通量分類:極重級‧‧ ‧⒊設計依據:臺灣省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等字樣,由此亦堪認本件道路 工程於設計時應已考慮到交通量無誤。 ㈢又被告庚○○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填寫備料通知單時,在備料通知單上之名 稱欄填寫「級配碎石底層」,在規格欄填寫「(河川級配”2以下)」,並將 備料通知單往上簽呈至重機械工程隊辦理採購,此業據庚○○於九十年六月二 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自承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二四三頁,其略 稱:前開「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備料通知單」係由北區施工 隊填註,並向上級單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申請採購‧ ‧‧我在該備料通知單「經辦人」欄蓋章,表示該工程材料由我負責申請等語 ),並據共同被告子○○於同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供述在卷(見前揭 他字卷第二二四頁,其略稱:前開備料通知單係道路工程現場監工人員庚○○ 依工程對於級配料的種類及數量的實際需求,填寫此備料通知單,陳送予我蓋 章後,再轉陳北區施工隊複核後再陳報重機械工程隊辦理採購等語),且有前 揭備料通知單影本附於前揭他字卷第二三0頁可稽,堪認此事實為真。 ㈣再重機械工程隊依被告庚○○所呈報之備料通知單,為辦理本件道路工程碎石 級配之採購,乃於八十七年八月六日,以「八七機械字第五七四九號臺灣省政 府都市及住宅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購置(定製)財物招標公告」辦理公開招標 ,並於招標公告附有系爭投標須知、「本隊補充說明」、「附1本隊合約條款 (材料訂購合約)」、「附2本隊合約條款(材料運輸合約)」等文件,其中 系爭投標須知於「規格說明」明確記載「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 原石料軋製」,並記載「⒈底層:所用材料,應符合表一內任何一種之級配規 定‧‧‧細粒料:(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00號篩之細粒土壤,含砂當 量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且通過二00號篩之材料數量,須在通過四0號篩之 三分之二以下;通過四0號篩之之材料,其液限(Liquid Limit)不得大於二 五,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不得大於六」等字樣;後並於八十七年八 月十九日舉行公開招標,有被告戊○○負責之金昇企業行、證人寅○○負責之 臺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由證人己○○負責辦理投標之海陽企業有限公司、證 人李文興負責之展宏開發有限公司及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實際由證人陳宗 龍以所靠行之東展交通公司名義參加投標)等參加競標,最後由被告戊○○負 責之金昇企業行以每立方公尺三百七十八元、總價九百九十二萬九千三百零四 元得標,並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與重機械工程隊簽訂「訂購合約」,而訂 購合約記載碎石級配料按投標須知辦理,並附有系爭投標須知一份,此有前揭 招標公告、備料通知單、訂購合約及開標紀錄各一份附於「桃園縣龜山鄉林口 特定區○○○○○道路工程(B)」04 28A卷第一宗內可稽(即本案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三),堪認被告戊○○為本件道路底層碎石級配之供應商無誤 。 ㈤次查,本案雖起因於本件道路工程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完工,於同年五月 十七日辦理驗收,六月二日複驗通過,並於六月十三日舉行通車典禮,於同年 六月十九日經內政部營建署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派員至本件道路工地現場會勘 ,發現部分路段於樁號0K+800至1K+200及1K+760至2K+ 000處之AC路面有冒水現象,路面龜裂沈陷嚴重,影響行車安全甚鉅,後 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林口工程組、道北隊、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與桃 園縣議會、桃園縣龜山鄉民代表會派員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本件道路工 地會勘,並決議於同日下午三時執行道路封閉工程,有內政部營建署林口新鎮 開發工程組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營署北工五字第一四0二號函及「林口特定 區○○○○○道路工程(B)標路面龜裂善後處理」工地會勘記錄一份附於「 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01 3A卷第四宗內 可稽(即本案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可稽。之後重機械工程隊針對本件道路改 善問題,先後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十日、十七日、八月十日、二十四日召集 營建署相關之隊組召開會議,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召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學者陳榮河、蔡攀鰲教授及該署道路工程組、材料實驗 室、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重機械工程隊、道路工程北區測量規劃設計隊等單 位之人員,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邀集證人林志棟、 丙○○○○、證人甲○及吳學禮等人,與營建署總工程司室、工務組、林口工 程組、道北隊、重機械工程隊等單位所派之人員,在林口新市鎮開發工程組會 議室召開「改善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工程路面龜裂情 形研商會議」,而該些會議紀錄之內容雖均針對本件道路損壞之原因為檢討, 及提出解決方案認應優先解決地下水之問題,亦即認地下水為本件道路損壞之 主因,固有前揭各次會勘及會議紀錄附於「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 ○道路工程(B)」01 3A卷第四宗、第五宗內可稽(即本案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六、七)可稽。惟查八十九年年七月十七日參與會議之內政部台北第二 辦公室總工程司室、營建署道路組、道北隊、工務組、林口工程組、重機械工 程隊等之人員,經現場開挖檢討及充分說明檢討取得共識,認本件道路工程破 壞之原因:部分路基含泥量偏高,受湧泉、分隔島積水及其他滲水等浸泡致承 載力降低,經重車碾壓後造成破壞;後內政部營建署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再 召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學者陳榮河、蔡攀鰲教授及該署 道路工程組、工程材料實驗室、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重機械工程隊、道路工 程北區測量規劃設計隊等單位之人員,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經現場實際勘查 開挖目測檢視後,綜合學者專家及各單位所提意見,亦認:「‧‧‧⒉材質方 面:經現場檢視後初步研判填土層部分是否合於規定應予檢討;級配碎石底層 配比不是很好,最大粒徑有些超過規範最大粒徑”3,且細粒料百分比及含泥 量過高,可能因此造成級配承載力不足而破壞‧‧‧」,此有「研商龜山鄉林 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穩定路基研討會」紀錄、「林口—外四— 40道路工程(B)路面龜裂損壞之改善案」會勘記錄各一份,分別附於前揭 「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01 3A卷第四宗 、第五宗內可稽,足見本件道路工程所使用之碎石級配亦為道路損壞原因之一 ,而非如被告庚○○、戊○○及辯護人所辯,完全係因設計者未考量到本件道 路位於舊河道,地下水豐沛,使基層之級配因長期浸泡而鬆軟,以致本件道路 在通車一週即發生龜裂。故本件道路工程就底層碎石級配部分是否有舞弊之情 事,應探究者乃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料是否符合系爭訂購合約之要求 ,有無以劣質品冒充上品之情形,及被告庚○○是否有明知被告戊○○所提供 之碎石級配料為品質較差之級配,而仍與被告戊○○共同舞弊之行為,而不是 探究本件道路之損壞原因及原設計者之設計有無瑕疵。 ㈥如前所述,被告庚○○於填寫備料通知單時即已明知本件道路所需之底層碎石 及配為二英吋以下之河川級配,而重機械工程隊依被告庚○○所呈報之備料通 知單,為辦理本件道路工程碎石級配之採購而為之前揭招標公告,及被告戊○ ○與重機械工程隊所簽訂之系爭訂購合約,其內所附之系爭投標須知於「規 格說明」亦均明確記載「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並 載明「⒈底層:所用材料,應符合表一內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細粒料: (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00號篩之細粒土壤,含砂當量不得小於百分之 三十,且通過二00號篩之材料數量,須在通過四0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通 過四0號篩之之材料,其液限(Liquid Limit)不得大於二五,塑性指數( Plasticity Index)不得大於六」等字樣,而按前揭表一(請參考附件)最左 一行分別標示:”2、”1、”3 8、#4、#10、#40、#200, 此乃篩分析試驗之篩號,而表一最上列則分別標示:A、B、C、D、E、F ,則為級配等級之表示,由此表可知本件道路所需之底層碎石級配,乃為二英 吋以下之級配,且需符合A至F之標準,而按A級之標準顯較其他各級為高, 是只要符合A級標準即可符合其他各級之標準,足證系爭訂購合約標的之碎石 級配為河川級配,且需為二英吋以下、符合A級標準之級配無誤。由此益徵, 證人辰○○所述,本件道路原設計之底層碎石級配為「二英吋以下之河川級配 」,且需符合前臺灣省住宅及都市○○○住道203號施工說明書中級配粒料 底層材料配比A級之規定屬實。 ㈦雖被告庚○○、戊○○之辯護人為被告二人辯稱:公訴人所指河川級配、山級 配與混合級配,於營建署施工規範、學界並無嚴格區分,施工說明書就河川級 配亦無公開之認定標準,且據查於汐止溪、觀音山溪、八里長坑溪附近所採取 之碎石,均屬河川級配,惟顏色絕非褐黑色,而屬土黃色云云,惟: ⒈如前所述,被告庚○○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填寫備料通知單時,即已在備 料通知單上之名稱欄填寫「級配碎石底層」,在規格欄填寫「(河川級配” 2以下)」,由此即可證工程實務上確有河川級配與山級配之分甚明,否則 被告庚○○豈需於規格欄特別加註「河川級配」呢? ⒉又查被告庚○○於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不但多次述及「河川級配」一 語,且稱:「河川級配較山級配佳‧‧‧河川級配在外觀上呈灰褐色,山級 配在外觀上呈黃色,實地觸摸下河川級配含砂當量比山級配高,具有工地實 務經驗之施工及監工人員均能在現場辨識二者之區別」等語(見前揭他字卷 第二四四頁背面第一行、第二四五頁第二、三行);而被告戊○○不但於桃 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稱:「河川級配含泥量少、砂量高;山級配含泥量高 、含砂量小。山級配若用於馬路上容易吸收水分不易排除,所以河川級配品 質較好‧‧‧河川級配含砂量高,品質較細,山級配含砂量小,品質上較粗 ,經由手觸摸後可輕易區分,具有工地施工、監工經驗者以目視能區分出來 ‧‧‧我同意辛○○等人(按指辛○○、李文興、陳宗龍、寅○○、己○○ )對於河川級配品質較山級配好,以及河川級配顏色呈褐黑色,具有工地實 務經驗之施工監工人員均能目視分辨得出的看法」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 0一頁背面倒數第三、四行、第二0二頁背面第六、七行、第二0三頁第五 、六行),其於檢察官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偵訊時亦自承:「(檢察官問:河 川級配及山級配之區分知否?)知道‧‧‧(檢察官問:河川級配及山級配 均可目視分辨?)河川級配顏色成褐黑色,山級配呈黃色‧‧‧調查筆錄實 在」等語(前揭他字卷第二五五頁倒數第四、五行、第二五六頁背面倒數第 一行至第二五七頁第一行、及倒數第三、四行)。足見被告庚○○及戊○○ 二人,不但對於工程實務上有河川級配及山級配之區分知之甚詳,且均知道 如何區分河川級配及山級配。 ⒊再證人丑○○教授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 問:一般在介紹土壤級配的時候,河川級配及山級配的名稱使用是否普及? )在我們學理上是沒有這種名稱存在(我們都是依據美國的規範),但是我 們以前所受的教育及在八十幾年河川禁採前,確實有河川級配及山級配的名 稱使用,但是在規範上面是沒有看到‧‧‧(檢察官問:有施工經驗的人, 是否有辦法輕易判斷這種東西?)較早的時候是很容易區分的,但是在河川 禁採之後,就很難再去做區分,禁採的時候到處採,或大陸進口,所以現在 很難去區分它」等語(見本院卷㈢第二十四、二十五頁);證人辛○○於同 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有無辦法區分河川級配及山級配?)所謂 河川級配是河川產地的級配,如果不是河川採集的就是非河川級配‧‧‧( 檢察官問:提示八九他二O九七號第四十頁倒數第三行中間,你當時是否有 這樣說?)這是我直覺的。陳教授(指丑○○)說不能用目視去判斷是他經 驗不足,其實他可以用手去搓揉,再依照經驗判斷應該可以判斷的出來,依 照我的經驗應該可以判斷的出來。」等語(見本院卷㈢第三七頁);證人癸 ○○建築師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工 程實務上有無河川級配及山級配之分類?)規範裡面沒有寫河川級配及山級 配,只有一般工程小包之間,他們會去區分來源,將級配分為是河川的或是 山級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一0四頁);而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二年 六月十七日審理時也證稱:「(檢察官問:業界裡面對於級配的分類,是否 常常以山級配及河川級配來分類?)有。」(見本院卷㈣第一0頁)。由此 亦足證,碎石級配於工程實務及學術領域內,確實有河川級配與山級配之區 分無誤。據此,辯護人前開所述,尚不足採為被告庚○○、戊○○有利認定 之依據。 ㈧又被告庚○○、戊○○及其辯護人雖均辯稱:系爭訂購合約並未要求需為河川 級配,只要符合A級級配之標準即可云云,惟: ⒈如前所述,系爭訂購合約所附之系爭投標須知於「規格說明」即已明確記 載「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等字樣,而被告庚○○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調查站調查時即自承:「我負責施工及監造的【 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依八十七年七月間,原【臺 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備料通知單】規定係採用二英吋以下之 河川級配規格‧‧‧前開估算表【按即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機械 工程隊工料機械費用支配估算表】係作為【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 路工程(B)】,工程項目為級配碎石底層【河川級配2英吋以下】材料、 工程機械及工資等費用之支配估算使用,估算表之「編製」欄由本人【庚○ ○】蓋章,係對該表內所估算之材料、工程機械及工資等需要支配費用使用 來負責‧‧‧【問:你負責施工及監造的「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 路工程(B)」施作係用何種規格碎石級配料?】我係依照合約規定採用河 川級配料‧‧‧【問:「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原 設計係採用何種規格碎石級配?】該工程原設計係採用二英吋規格河川級配 ‧‧‧我之所以會分別在【承辦人】欄及【編製】欄蓋章(指前開備料通知 單、估算表),係我確認該工程應使用河川級配料,另前開得標商金昇企業 行供應之級配料,我確認為品質較佳之河川級配」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 四二頁背面至第二四四頁背面),顯見被告庚○○對於系爭訂購合約標的之 碎石級配為河川級配一節,確實知之甚詳,其及其辯護人所稱系爭訂購合約 並未要求需為河川級配,只要符合A級級配之標準即可云云,實不足採信。 ⒉被告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調查站調查時亦自承:「我係依據 投標須知規定之河川級配料估算單價‧‧‧金昇企業行在本工程施工中係供 應河川級配碎石級配‧‧‧【問:「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 (B)」原設計係採用何種規格碎石級配?】「龜山鄉林口特定區○○○○ ○道路工程(B)」原設計係採用河川級配碎石級配。」等語(見前揭他字 卷第二00頁背面第四行、第二0一頁第一、二行、第二0一頁背面第七、 八行),可見被告戊○○對於系爭訂購合約標的之碎石級配為河川級配一節 ,亦知之甚詳。 ⒊又共同被告子○○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調查站調查時也供稱:「我們 施工的道路工程均使用河川級配,未曾使用山級配」(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二 五頁);共同被告壬○○於同日在桃園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前開工程依合 約書規定要用河川級配」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三六頁背面第八行)。 ⒋再證人寅○○、己○○、李文興、陳宗龍於九十年四月十日,在桃園調查站 調查時分別證稱「前開所指標單內,在【規格說明】欄列明【按投標須知辦 理】係指該項工程使用之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我 在前項標單之單價估算,係依據褐色之河川產原石料來估算」(見前揭他字 卷第九十一頁第一、二行及同頁背面第二行)、「因前開工程的投標須知規 格說明欄中註記前開工程的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故海 陽公司參與該工程的標單影本單價、總價等金額數字,係依據住都局重機械 工程隊的投標須知計算填寫的」(見前揭他字卷第九十九頁背面倒數第一行 至第一00頁第四行)、「前開標單【按指展宏開發有限公司投標本件道路 碎石級配之標單】係我向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重機械工程隊承購,承購 時標單上【規格說明】欄的已蓋上【按投標須知辦理】之章,其意義係該工 程隊本工程所需要的碎石級配料,需依照【投標須知】所訂定的標準辦理‧ ‧‧我係依據河川級配料估算單價」(見前揭他字卷第一0七頁第四行以下 至第一0八頁第一行)、「上述東展交通公司投標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重機械工程隊影本確實是由是由我本人所填寫並投標‧‧‧上述標單【規格 說明】欄列明【按投標須知辦理】,是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重機械工程 隊所作的規定,也就是參與投標公司的材料規格必須按照投標須知辦理,否 則無法參與投標‧‧‧我係依據上述投標須知規定之河川級配料估算上述單 價【按指標單影本中單價欄的單價】」(見前揭他字卷第一一五頁第一行以 下至同頁背面第四行)等語,證人寅○○、李文興、陳宗龍於檢察官九十一 年三月十三日偵訊時又分別具結證稱:「【問:提示標單,意見?】沒錯, 這是當時我參與投標之資料‧‧‧我們是照投標須知上去準備,該須知在規 格之部分即已註明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問:河川產原石料軋製 之涵義為何?】即其級配應係河川級配且應符合表內之規範,重點於級配須 為河川級配,再來符合其他規定去加工」(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四八五號 卷第四十三頁)、「【提示投標標單及資料,問意見?】是我當時參與投標 的標單及資料。【問:投標當時是否知悉對方所需為河川級配?】知悉,投 標須知內已寫明。【問:河川產原石軋製之意思為何?】即級配應是河川級 配,再依規範所要求之粒徑程度來加工(見前揭偵字卷第四十三頁背面至第 四十四頁第一行)、「【提示標單及投標須知,問意見?】是我當時之投標 資料。【問:當時投標時,你認為對方所需為何?】河川級配,故我才會出 較高單價。【問:「河川產原石軋製」之意?】即須使用河川級配,但須符 合其規範要求(見前揭偵字卷第四十四頁倒數第五行至背面第一行)等語, 證人己○○於檢察官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偵訊時亦具結證稱:「【問:投 標時是否知道應用河川級配?】是,投標須知已寫明‧‧‧【問:當時投標 時,是否知悉要河川級配?】知」等語。證人寅○○於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 七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內第九三頁,這是你當時所 填寫的標單?)是。(檢察官問:當時的單價及總價各多少?)單價四一九 元,總價是00000000元。(檢察官問:提示同上卷內第九四頁,請 問當時這批碎石級配料的規格是什麼?)就是河川砂石軋製的級配料。(檢 察官問:你為什麼認知說這批砂石級配是你所說的河川級配,你如何看得出 來?)因為投標須知上面有。(檢察官問:這樣的河川級配規格的要求,與 你當時所填寫的單價有何關連?)因為河川級配本身的價錢比較高,所以寫 的單價就比較高。」等語(見本院卷㈣第六頁至第七頁第七行)。由此可知 ,參與本件道路碎石級配投標之廠商由投標公告所附之「投標須知」所載內 容,應已可輕易知悉本件道路工程所需之碎石級配為河川級配無誤。 ⒌雖證人己○○於本院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提示 他卷內第一○一及第一○二頁,這是你當時投標的標單及投標須知,當時要 求的規格是什麼?)我從來沒有在看投標須知,我是依照經驗來看,因為我 投標很多次。(檢察官問:連規格都不看?)都不看。(檢察官問:你如何 知道這件工程要求的級配?)我憑藉經驗。料愈是工程附近的愈便宜愈好。 (檢察官問:你怎麼去確認你提供的級配是符合契約規格?)只要通過篩分 析就可以,如果這家料不行的話,我就換別家。(檢察官問:你當時四四九 元如何訂出來的?)投標是看底價多少,我們再以自己認為應該會得標的數 字去填寫,所以單價是以總價去算出來的。(檢察官問:你都沒有考慮成本 ?)成本都差不多,只要是看投標總額,數字自己認為吉祥的就好‧‧‧( 檢察官問:提示偵卷內第五二頁,當時你在地檢署有來作證,當時我提示照 片給你看,你當時說是山級配,為何你今天所講的話與當時所講的話不一樣 ?)我當時就是對本件得標的廠商很不滿。(檢察官問:為何很不滿?)因 為是競爭的關係,而且檢察官偵訊當天我有喝酒,我急著籌錢跑三點半,心 情不好,所以我才會那樣講。」云云,惟此不但與其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在桃園縣調查站所述不符,與其自己於檢察官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偵訊時 所述亦不相符,更與證人寅○○、李文興、陳宗龍所證述之內容不相符;且 如前所述,證人己○○與證人寅○○、李文興、陳宗龍等人於桃園縣調查局 接受詢問時,已就本件道路工程投標公告所附之「投標須知」,在「規格 說明」所記載之「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等字樣之 意義說明甚詳,且所述均相一致,其四人於檢察官偵訊中又均稱投標當時知 悉對方(即重機械工程隊)所需之碎石級配係河川級配等語,並與被告庚○ ○、戊○○於桃園縣調查局所述之前揭供述內容相符,足見證人己○○於桃 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時所述,確實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即無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二及之一規定,乃屬傳聞證據之例外,得採為本案判決之證據(具 有證據能力)。 ⒍另證人丁○○○○於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 :提示偵查卷內第一O二頁,依照你的專業來看,本批碎底石級配料應全部 使用河川採原石料軋製,是代表何意義?)臺灣的砂石來源有三大類,河川 砂石,陸地砂石、海域砂石,這段話的意義應該是說本批的級配料應採河川 砂石,主要是做這個規定。(檢察官問:所以壹個廠商看到這個單子後,就 知道要使用是河川級配?)對。(檢察官問:前提就是要使用河川級配後, 最後在符合他底層、基層及實驗單位向下的要求?)對,沒錯。(檢察官問 :所以廠商應該有這樣的常識?)這應該是共識‧‧‧(辯護人問:在你觀 念裡面確實有河川級配存在?)對。」等語(見本院卷㈢第一八一頁第七行 以下至第一八二頁第九行、第一八三頁第六、七行);又證人巳○○於本院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提示他字卷內第九四頁 投標須知,依據你的專業知識,其上所記載的【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 河川採原石料軋製】這句話的意義如何?)這句話是要確保道路的品質。( 檢察官問:如何看得出來這句話是要確保道路的品質?)因為本批碎石級配 料須全部使用【河川產且原石料】。(檢察官問:依據你的專業本件投標廠 商應該有什麼認知?看到投標須知後)照規定辦事。(檢察官問:如果今天 所提供的級配並非河川產的級配,而符合其下所載基層、底層規範的要求, 你認為站在設計的立場可否接受?)不接受。」等語(見本院卷㈣第八十九 頁倒數第四行至第九十頁);證人癸○○建築師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 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提示同上卷內第九四頁投標須知的規格說 明,請問其上記載【本批級配應全部使用河川採原石料軋製】依據你的專業 知識,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就是必須採自河川的石料下去軋製的級配。 」等語(見本院卷㈣第一0四頁倒數第三行至第一0五頁第二行),由此亦 足證:由系爭訂購合約所附之系爭投標須知「規格說明」所載「本批碎石 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等字樣,確可得知本件系爭訂購合約 之標的碎石級配為河川級配無誤。 ⒎至被告戊○○於檢察官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訊問時及本院審理中,雖辯稱:伊 未注意「投標須知」第一項記載「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 軋製」,伊只就級配料能否符合底層及基層規範所載的標準,如含砂當量等 云云,惟查被告戊○○於七十五年間即成立金昇企業行,從事砂石買賣工作 (此業據被告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製作調查筆錄時 自承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一九九頁背面),其於同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 調查時又自承:由於河川級配含砂量高,品質上較細;山級配含砂量少,品 質上較粗,經由手觸摸後可輕易區分,具有工地施工、監工經驗者以目視能 區分的得出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0二頁背面第六行),而依一般人之常 識,河川級配之含砂量較高,其品質較山級配好,且河川級配之市價顯較山 級配為高,此亦據證人寅○○、己○○、李文興、陳宗龍於桃園縣調查站製 作調查筆錄時供述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九十一頁背面第四至第六行、第一 00頁倒數第三行以下、第一0八頁倒數第五行、第一一五頁背面倒數第五 行),被告戊○○從事砂石買賣既有二十年以上之經驗,其對此自不能難諉 為不知;又衡之常情,河川級配與山級配之價格既有價格上之差異,參與碎 石級配投標之廠商為兼顧為能夠得標,且能賺取較高之利潤,其在計算成本 、投標單價及總價時,絕不可能不針對投標須知所載之級配規格詳為查明, 被告戊○○所辯其未注意「投標須知」第一項記載「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 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云云,顯悖於常情,實難令人置信!再被告戊○○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製作調查筆錄時更稱:「金昇企業行 在本工程施工中係供應河川級配碎石級配‧‧‧【問:「龜山鄉林口特定區 外四-四0道路工程(B)」原設計係採用何種規格碎石級配?】「龜山鄉 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原設計係採用河川級配碎石級配」 等語(詳如⒉前所述),倘被告戊○○未注意系爭投標須知所要求之碎石級 配為河川級配,其豈會稱其所提供之碎石級配為河川級配?足見其前開所辯 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⒏綜上所述,由系爭訂購合約所附之系爭投標須知上之記載,確已可知本件系 爭訂購合約所需之碎石級配確為河川級配,被告庚○○及戊○○對於系爭訂 購合約標的之碎石級配為河川級配,亦均知之甚詳。 ㈧次應探究者,乃被告戊○○所提供予本件道路工程之底層碎石級配是否符合系 爭訂購合約所附「投標須知」之規格要求(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即河 川級配,且需為二英吋以下、符合A級標準)。查被告庚○○於桃園縣調查站 稱:【問:你負責施工及監造的「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 )」施作係用何種規格碎石級配料?】我係依照合約規定採用河川級配料‧‧ ‧前開得標商金昇企業行供應之級配料,我確認為品質較佳之河川級配云云( 此已詳如前述),被告戊○○於桃園調查站調查時稱:金昇企業行在本工程施 工中係供應河川級配碎石級配云云;而公訴人之公訴意旨則指被告戊○○所提 供予本件道路工程之碎石級配為品質較劣之山級配,則以下所應探究者,即為 本件道路現場所填之底層碎石級配是否為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之河川級 配: ⒈查重機械工程隊於召開前揭各次會議後,內政部營建署為求進一步確認碎石 級配是否符合系爭投標須知與規範之規定,乃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及二 十五日,召集工程材料實驗室(有證人辛○○及李謙偉等人參加)、道路組 、工務組、政風室、道北隊(有證人辰○○及賴秀雄等共五人參加)、重機 械工程隊(被告壬○○、庚○○等人均有參與)及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派員 至本件道路現場,針對碎石級配料於本件道路樁號0K+200至2K+2 00間每二00公尺一處,交叉取樣計十一處,後樣品由道北隊送往工程材 料實驗室檢驗,經檢驗結果:含砂當量不及格率達百分之百(含砂當量值最 大為百分之十八,最小僅有百分之十一),篩分析個數亦百分之百不及格, 此有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九營建道字第六六五五二號函所 檢附之「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道路新闢工程現場取 樣會議記錄」一份,附於前揭「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 程(B)」01 3A卷第五宗內,及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級配碎 石底層試驗報告十一張及統計表一張扣案(即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九、十)可 稽。由此可知,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是否為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 軋製之河川級配,確有疑義。 ⒉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據桃園縣調查站 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園肅字第八九一0六一號函檢送本件道路工 程涉嫌舞弊之現場照片,請桃園地檢署公共工程突擊檢察小組參辦後,於八 十九年十月六日會同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李世鈞、桃園縣政府政風室尹維治 、重機械工程隊乙○○、營建署政風室代主任張福長、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代 表癸○○建築師及被告戊○○等人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並就道路左右二側 路面開挖採樣八處;後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再會同桃園縣調查站調查員卯 ○○、重機械工程隊林立蒼及被告壬○○、庚○○、營建署政風室代主任張 福長、工程材料實驗室主任辛○○、桃園縣建築師公會代表癸○○建築師及 被告子○○等人至本件道路現場會勘,並就本件道路左側0K+500、1 K+200、1K+980、2K+000等處進行開挖勘驗級配厚度(厚 度尚符合規定),證人辛○○與癸○○建築師於開挖過程中,就前三個開挖 地點之碎石級配,均當場表示非河川級配,屬混合級配,此有前揭法務部調 查局函、桃園地檢署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及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勘驗筆錄共 五份及現場開挖照片共二十九張附卷可稽(見前揭他字卷第一、二、十五頁 、第二十至二十八頁及第六十五至七十五頁),堪信此事實為真。 ⒊再查被告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調查站接受調查時稱:「八十 七年間臺灣的北部地區已經禁採河川砂石,我在北部地區無法取得純河川級 配碎石級配料,因此我才在台北縣林口鄉、樹林鎮一帶取得地下開挖之混合 級配碎石級配料經過加工、檢驗硬度、篩分析等步驟並合乎規定後,才將碎 石級配料送至【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工地,我並 非供應山級配‧‧‧金昇企業行在台北縣林口鄉、樹林鎮一帶取得混合級配 料,係來自於建商蓋大樓地下室時所挖出的泥土‧‧‧我在上開公共工程級 配料供貨中,並無供應純河川級配料,而是供應混合級配經過加工處理後的 河川級配,係因混合級配取得較容易,且成本較低」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 二0二頁倒數第七行至背面第二行、第二0五頁倒數一、二行);於同日檢 察官偵訊時並自承:(檢察官問:本件你提供級配究係為何級配?)嚴格講 是混合級配(河川、溪及山級配加工混合而成),因純河川級配現已不能採 取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五六頁背面第四至六行)。此與證人辛○○、癸 ○○於前揭開挖現場所述,碎石級配底層非河川級配,屬混合級配相符。 ⒋次查,證人癸○○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 問:提示同上卷【按指前揭他字卷】內第六五頁會勘紀錄的第四點是當時的 紀錄,開挖之後,上面記載說現場道路的級配應屬混合級配,後面附有當時 的照片,當時看到的情形是否確實如此?)是。(檢察官問:提示同上卷內 第六九頁會勘紀錄第五點,癸○○建築師所述同辛○○所述,辛○○所述是 在第四點,當時你看到的情形是否確實如此?)對。(檢察官問:提示同上 卷內第七一頁的會勘紀錄,第四點據辛○○指認挖取之級配與第六五頁的結 論是一樣,非河川級配,你說是屬於混合級配,當時所看的情形是否如此? )是。(檢察官問:除上面三次的會勘紀錄所載之外,另外第一次八十九年 十月六日那次,我們總共挖九個地方,再加上第二次的四個地方,總共十三 個地方,你當時所看到的級配種類及級配粒徑是怎麼樣?)級配種類有大的 也有很小的,經過滾壓後混在一起,有褐色就是比較深顏色的,就是照片裡 面可以看得到,應該是不均勻。(檢察官問:你印象中粒徑有無超過二英吋 的?)有。照片裡面也看得到‧‧‧(檢察官問:你認為當天開挖出來的級 配是屬於河川產的級配嗎?)應該不是河川產的級配。(檢察官問:是否像 你講的屬於混合級配?)對。」等語(見本院卷㈣第一0三頁至一0四頁第 十行),亦與前揭被告戊○○於桃園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中所自承,其所 提供之本件碎石級配為混合級配相符。 ⒌另查,證人巳○○於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理時證稱:「(檢察官問 :提示偵查卷內第二九頁八十九年九月五日的會勘紀錄,當時前往現場的會 勘紀錄是否你製作的?)對。(檢察官問:提示同上卷內的會勘紀錄,第五 項各單位意見如何產生的?)在的下面各單位意見有文字紀錄,經現場勘 查目視檢測後,綜合各學者專家的意見後,所整理出來的意見。(檢察官問 :提示同上卷內會勘紀錄第二項的部分材質方面,針對第二項的記載,當時 的意見記載是如何產生的?)這是請專家學者到現場實地去走,有請挖土機 挖開,根據目測然後去判斷,然後開會討論,主持人就問各學者專家的意見 ,我聽學者專家的意見之後,我把它整理後才寫成第二項的意見‧‧‧(檢 察官問:針對第二項【指前揭八十九年九月五日之「林口—外四—40道路 工程(B)路面龜裂損壞之改善案】會勘記錄)材質的部分,你當時自己看 到的情形如何,與上面有無出入?)我的印象中,我所看到的結果跟專家學 者所提出的意見並不完全一致,我在現場所看到的是含泥量過高。」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八十七頁倒數第一行至第八十八頁第三行)。證人辛○○於本 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亦證稱:「(檢察官問:提示同上卷(按 即前揭他字卷)內第六五、六九、七十一頁的勘驗筆錄內容,你當時有無這 樣說?)當時我用手去抓,他的含砂量很少,我就感覺是山級配,但是以山 級配來區分級配是不合適的,應該是屬於非河川級配」(見本院卷㈢第三十 七頁倒數第六行以下);再參之被告庚○○、戊○○於桃園縣調查站分別所 述:實地觸摸下河川級配含砂當量比山級配高,河川級配含泥量少、砂量高 山級配含泥量高、含砂量小(詳見前揭㈦⒉所述),亦足見被告戊○○所提 供之本件碎石級配之含泥量確實較高,確實非河川級配無誤。 ⒍再查,證人丑○○教授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審理時證稱:(辯護 人劉律師問:河川級配是否會有含砂當量不通過的情形?)我的實驗裡面從 來沒有看過。」(見本院卷㈢第三十頁第二行以下),再參以前揭內政部營 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級配碎石底層試驗報告十一張及統計表一張,本件道路 現場取樣之碎石級配檢驗之含砂當量百分之百不及格(系爭投標須知規定為 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且明顯偏低(最大僅有百分之十八),亦可證明本 件道路現場之底層碎石級配非河川級配無誤。 ⒎綜上所述,被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確實非系爭訂購合約所要求之河川級配無 誤。 ㈨再應探究者,乃被告庚○○、戊○○及其辯護人所辯:現場取樣之碎石級配檢 驗之含砂當量百分之百不及格與篩分析百分之百不及格,係因本件道路的設計 不良,當時未施作鑽探,亦未設計排水,遇下雨雨水就沉積路床底下,導致含 水量飽和,級配在施工時經過滾壓震動後發生變化,再經過約二年之外力侵入 、水文改變等因素,導致材料本身產生變化,再加上經地下水長期浸泡,級配 品質當然有所改變(級配降格),含砂當量不及格率達百分之百,係因級配經 水滲透後,含砂比例減少含泥量增加所致云云,亦即應再探究者,乃本件道路 現場所採樣之底層碎石級配,是否係因施工時經過滾壓震動,及有地下水長期 浸泡而使其材質產生變化,致其含砂當量及篩分析百分之百不及格,並降為品 質較劣之山級配或混合級配。 ⒈查證人丑○○、辛○○、甲○、林志棟、李咸亨及癸○○於本院審理中,雖 均證稱:級配經過地下水浸泡後會產生變化(即一般所稱級配降格),如再 加上其他外力(例如重車碾壓等因素),將會加速其變化之速度等語,證人 丙○○○○於本院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審理時並證稱:「級配如果原來是合 格的,因為地下水的原因,將一些不合格的料帶進來(按指因虹吸管現象而 使下方較細的泥往上浮),就是剛才提到的黏土的細顆粒,如果這時候才來 取樣的話,合格級配就會變不合格級配,這就是所謂的級配降格」等語(見 本院卷㈢第一八五頁)。 ⒉惟查本件道路工程於施工中,施工單位僅曾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以八八北 施字第一九五五號函,檢送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之現場會勘紀錄,於會 勘結果表示本件工程1K+620至1K+720路段,經現場會勘發現 路床湧泉造成路床鬆陷,無法夯實,請道北隊提供相關改善措施等語(見扣 押物品清單編號五「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 01 4A卷第三宗檔號十九);又內政部營建署林口新鎮開發工程組於八 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至本件道路工地現場會勘,所發現AC路面有冒水現象之 地點僅在樁號0K+800至1K+200及1K+760至2K+000 處之部分路段,而非本件整條道路;再查內政部營建署於八十九年年九月二 十二日及二十五日,召集材料實驗室等單位之人員(詳如前述)至本件道路 現場,針對碎石級配料交叉取樣十一處,其採樣地點分別為0K+360公 尺、0K+460公尺、0K+560公尺、0K+660公尺、0K+7 60公尺、0K+860公尺、1K+020公尺、1K+200公尺、1 K+580公尺,並非集中在AC路面有冒水的地方,則本件道路底層之碎 石級配是否確如證人所言係受地下水之浸泡而變質,並因虹吸管作用,將底 層下方之細泥帶入碎石級配內,致影響碎石級配之含砂當量及篩分析值,即 顯有疑義! ⒊經查卷附之現場勘驗照片(前揭他字卷第二十至二十八頁、第六十六至六十 八頁、第七十、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五頁、第三二五至三二七頁,本院卷 ㈢第一九0至一九六頁),及被告庚○○之辯護人施律師於九十一年十月四 日所庭呈之「「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路床積水、 路面冒水現場照片一本,可清楚看出AC路面下之級配顏色層次分明,於檢 察官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及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履勘現場時,到場的被告戊○ ○、庚○○、子○○及證人辛○○、癸○○等人仍可就開挖之現場,分辨何 處屬碎石級配底層,並測量碎石級配之厚度(見前揭他字卷第二十至二十八 頁、第六十六、七十、七十二、七十三頁);又本件道路基層所回填之材料 為林口地區之紅土(被告庚○○之辯護人施律師亦稱:回填之財料為林口台 地之紅土,見本院卷㈠第一二九頁倒數第三行),係呈紅色,倘基層有地下 水沈積,該地下水必因而呈紅色或土紅色。倘本件道路之碎石級配底層果真 如被告庚○○、戊○○所辯有長期浸泡地下水之情形,或如證人丙○○○○ 所述有因虹吸管作用,使碎石級配下方之細泥往上推擠,而使碎石級配之含 泥量增加之情形,則底層之碎石級配即應已被染成紅色或土紅色,然依前揭 勘驗現場照片所示,被告戊○○所指之碎石級配底層仍為土黃色,且與他層 之材料顏色係明顯可區分,是足證本件道路現場之底層碎石級配並無經地下 水長期浸泡之可言;再營建署前開採樣送驗之時間係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 日及二十五日,顯較檢察官勘驗現場之時間為早,更足證該些採樣送驗之碎 石級配並無因長期浸泡於地下水而變質之情形,該些碎石級配係被告戊○○ 所提供之原碎石級配無誤。 ⒋再被告庚○○、戊○○及辯護人雖辯稱:碎石級配在施工時,經過滾壓震動 會變後發生變化(按指變細),使含砂當量減少,並影響篩分析值云云,惟 依一般人之常識所知,碎石在固定之情況下,經過重力碾壓僅會變得更碎、 更細,或成為粗砂或細砂,絕不可能因而變成泥,因砂要轉換成泥必需經過 相當長時間的風化作用,此乃一般稍具地理或物理常識之人所知悉,被告庚 ○○、戊○○均有多年之工程實務經驗,其二人對此常識當無不知之理。因 此,一定數量之碎石級配如僅因單純之重力碾壓,是絕對不可能影響其含砂 當量,被告等人為具有工程實務經驗之人,其對於此物理原則自不能諉為不 知。又本件碎石級配係用於道路,級配在碾壓夯實之過程,係會隨著壓土機 之滾壓而位移,且較粗、較硬之碎石級配於滾壓中必會推擠向較細、較鬆軟 之級配中,此即前揭現場開挖照片中仍可見到碎石級配底層中有較粗大之級 配或石頭之原因。據此可知,碎石級配於道路施工中,在經過滾壓夯實之過 程,並不會有太大之變化。 ⒌綜上所述,本件道路現場之碎石級配並無因施工或地下水長期浸泡而變質之 情形,前揭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級配碎石底層試驗報告十一張所試 驗之碎石級配,係被告戊○○所提供之原碎石級配無誤。 ㈩綜前所述,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既非系爭訂購合約標的之河川級配, 依前揭材料試驗室級配碎石底層試驗報告十一張所示之含砂當量及篩分析均百 分之百不及格,足見被告戊○○係以劣質品冒充上品至為灼然。 被告庚○○於本件道路碎石級配請購時,既已明知所需者為二英吋以下之河川 級配,並與被告戊○○對於系爭訂購合約之投標須知所要求之底層碎石級配「 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即河川級配),且需為二英吋以下、符合表 一之A級標準等情亦均知之甚詳,其二人並均知道如何區分河川級配及山級配 (此已詳如前述)。被告庚○○為本件道路工程之監工,負責本件道路工程之 施作及監造業務,即負責對於本件道路工程進場之工程材料品質規格作驗收, 於被告戊○○將碎石級配運入本件道路工地後,即必須在場監看碎石級配材料 是否符合前揭系爭訂購合約之標準,並與被告戊○○丈量壓實後碎石級配之面 積,以確認被告戊○○當次所運入碎石級配料之數量,其對於被告戊○○所運 送之本件道路現場之碎石級配(約有三千台卡車左右,此業據被告戊○○於檢 察官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訊問時自承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五五頁倒數第一行 至次頁第一行)究為河川級配或山級配,自不能諉為不知,足見被告庚○○與 戊○○間確有共同以劣質品冒充上品之犯意聯絡。 又被告庚○○、戊○○雖一再辯稱:本件道路碎石級配於送料前即有經過檢驗 ,後並有依規定於進料中,每五百立方公尺即採樣送驗篩分析云云。惟: ⒈經詳閱扣案之監工日報表一冊及本件道路材料試驗報告一冊(即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八及十二),確可發現本件道路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因故暫停施工 ,直至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復工,被告戊○○係自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始 陸續將碎石級配料運入工地(運送碎石級配之日期與數量詳如附表所示); 又詳查前揭「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04 28A卷第一宗之公文資料,依檔號七可知:被告戊○○雖曾於八十七年九 月十八日會同重機械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人員共同取樣,但該次料源地點不確 定,且級配目視已不合規定,已經重機械工程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以八七北施字第二六五二號函通知需重新取樣。後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再由被告戊○○會同被告庚○○及林毓偉進行送料前取樣,於翌(二十三) 日送中華工程顧問司及工程材料實驗室進行試驗,其中中華工程顧問司僅對 篩分析及健度試驗損失量等二項目為檢驗,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作成骨 材物性試驗結果報告,而材料實驗室試驗送驗級配料之結果:含砂當量為百 分之五十三,篩分析結果亦符合前揭表一所列A至D之標準,並於八十七年 十月二十九日作成級配碎石底層料試驗報告,此有前揭骨材物性試驗結果報 告、級配碎石底層料試驗報告各一紙附於前揭扣案之材料試驗報告一冊內可 稽。 ⒉又如前所述,碎石級配料於進料前應先取樣送驗,經試驗合格後方得運入工 地,承包商應照樣送料,且運入工地之碎石級配料至少每五百公尺應再抽樣 校核其篩分析一次。然查被告戊○○於碎石級配料進料前之取樣送驗尚未合 格前,即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前將部分土石原料載入放置於本件道路之 路床(約七、八台),但被告庚○○竟視而不見,而為重機械工程隊於八十 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八七北施字第二六五一號函通知被告戊○○(金昇企 業行)儘速運離置於路床之土石原料,此有該函附於前揭「桃園縣龜山鄉林 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04 28A卷第一宗內可稽(見檔 號七),由此足見被告庚○○自始即對於被告戊○○提供碎石級配採取放任 之態度;又依常情判斷,被告庚○○身為一個工地現場之監工,其會有如此 之態度,絕非係其工作態度之問題,而係其對於被告戊○○將會提供何種材 質之碎石級配已有所認知。 ⒊再詳查前揭級配碎石底層料試驗報告與中華工程顧問司所出具之骨材物性試 驗結果報告,前揭級配碎石底層料試驗報告就送驗之碎石級配的顏色雖無記 載,然該骨材物性試驗結果報告報告在「描述」欄已明確記載「灰棕色碎石 級配」,由此可知,被告庚○○與戊○○於進料前所取樣送驗之碎石級配的 顏色為「灰棕色」無誤。 ⒋然如前所述,詳觀前揭卷附之現場勘驗照片,被告戊○○所指之碎石級配底 層為土黃色(見前揭他字卷第二十至二十八頁、第六十六、七十、七十二、 七十三頁等),顯與進料前所取樣送驗之碎石級配顏色「灰棕色」不符,而 綜觀全案所有卷證資料,並未發現被告戊○○曾向重機械工程隊申請變更料 源地點,被告戊○○及庚○○於本案調查、偵查及審理中,亦均未曾提及有 變更料源地點之情形,足見被告戊○○確未按樣送料無誤。 ⒌次查,由扣案之監工日報表一冊及本件道路材料試驗報告一冊,固可看出被 告庚○○於被告戊○○運入碎石級配中,曾有採樣送驗篩分析之情形,惟詳 觀監工日報表即不難發現,被告庚○○並未確實依系爭投標須知於每五百立 方公尺即採樣一次,此由本院依監工日報表所製作之附表資料所示即可清楚 看出,且前後所載運送碎石級配之總量亦有不符之情形,足見被告庚○○對 於被告戊○○運送之碎石級配確有故意放水之舞弊情形。 ⒍另詳觀前揭卷附之現場勘驗照片,由前揭他字卷第二十、二十五、六十六、 七十三頁,本院卷㈢第一九二、一九三頁,及被告庚○○之辯護人於九十一 年十月四日所提出之前揭路床積水、路面冒水現場照片一本中之第一至五頁 之照片,亦可明顯看出碎石級配底層內確實有為數不少之超出二英吋的石頭 ,被告庚○○於被告戊○○運入三千台卡車左右之碎石級配之過程中,實不 可能均未發覺;且依被告庚○○十幾年之監工經驗,在工地現場以目視或經 手觸摸均可輕易判斷該些碎石級配之含砂當量偏低(被告庚○○於桃園縣調 查站即自承:河川級配在外觀上呈灰褐色,山級配在外觀上呈黃色,實地觸 摸下河川級配含砂當量比山級配高,具有工地實務經驗之施工及監工人員均 能在現場辨識二者區別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二四五頁第二、三行;核與前 揭被告戊○○及證人辛○○、寅○○等人於桃園縣調查站所述相符),又被 告戊○○所送之碎石級配中有超過二英吋之石頭,顯與系爭訂購合約所要求 之碎石級配規格不符,被告庚○○竟未要求戊○○更換而照單全收,其有舞 弊之故意亦甚明確。 ⒎綜上所述,本件道路碎石級配於送料前有經過檢驗,於進料中並有採樣送驗 篩分析之情形,固屬可確定之事實,惟現場之碎石級配並非河川產原石軋製 之級配,且含砂當量及篩分析百分之百不及格,已足證被告戊○○確未按樣 送料,公訴人雖指稱被告戊○○與庚○○係以調換試體之方式規避檢驗,惟 綜觀全案卷證資料,並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此事實,然可確定進料前所採 樣送驗篩分析之碎石級配,係屬品質較佳之級配,始能夠通過篩分析之檢驗 。因此,可以證明者,乃被告庚○○於被告戊○○依其通知將碎石級配料送 入本件道路工地指定之位置完畢後,依被告戊○○之通知前往本件道路工地 進行驗收工作,並調派挖車機將上述碎石級配料壓實,以壓實後的長寬高估 計碎石級配料之數量時,再與被告戊○○共同挑取碎石級配料中品質較佳之 碎石級配為送驗之樣本。是被告庚○○、戊○○所辯碎石級配料於進料前及 進料中有送驗一節,並無法粉飾其二人故以劣質之非河川級配(混合級配或 山級配)充當上品之河川級配之犯行。 綜上所述及證據,被告戊○○未依系爭訂購合約供應碎石級配料即屬違約,與 所供應之碎石級配料是否為造成路面損壞之原因無關,即使本件道路無本案之 受損情形,被告戊○○仍屬違約。被告庚○○及戊○○二人以舞弊方式,使被 告戊○○所供應之碎石級配料於檢驗時合格,即屬違法。故堪認被告庚○○、 戊○○二人就本件道路工程之底層碎石級配料,確有以劣質品充當上品之舞弊 情事。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及戊○○二人之前揭犯行均已堪認定 ,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庚○○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被告戊○○雖不具公務員之身分,惟 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庚○○經辦公用工程時共同舞弊,核其二人所為,均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貪污治罪條例於被告 庚○○、戊○○為本案之行為後,雖曾先後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九十二年二月 六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增訂部分條文,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辦公用工程 舞弊罪之規定均未修正,是本案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戊○ ○不具有公務員之身分,惟其與被告庚○○共同犯本案之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三條之規定,仍應依本條例處斷;其二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庚○○、 戊○○二人素行尚稱良好,分別為公共工程之監工人及營繕商號之負責人,竟不 思依法行政,謀桑梓福利,卻貪墨枉法,相互勾結,舞弊圖利,影響政府官員清 廉形象甚鉅等情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併 科罰金部分,依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庚○○、戊○○所犯貪污治 罪條例之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刑 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併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六年。 三、至公訴意旨另指述:被告庚○○明知原本依投標須知規定,進料後每達五百立方 公尺須抽樣送往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進行檢驗,合格後方會採用,否則 須載離工地重新進料,被告庚○○乃與共同被告戊○○為掩飾犯行,乃以調換試 體之方式規避檢驗,被告庚○○隨後並將級配品目皆正確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務 上所掌管之監工日報表,再交予共同被告子○○、壬○○蓋章認證,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起訴書誤載為第二百十四條)之公務員登載不 實事項於職掌公文書罪嫌云云。惟: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推認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㈡本案如前所述 ,並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庚○○與共同被告戊○○為掩飾犯行,以調換試 體之方式規避檢驗,而僅是採取碎石級配料中品質較好者送驗,且綜觀所有扣案 之監工日報表,均未發現被告庚○○曾將採樣篩分析之檢驗結果登載於監工日報 表上,此有扣案之監工日報表可稽(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八)。是公訴意旨所指 被告庚○○涉有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掌公文書罪嫌部分之犯行,即屬不能證 明,原應為被告庚○○無罪判決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指被告庚○○此部分之犯行 ,與前揭經本院判罪科刑之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屬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子○○、壬○○)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子○○係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前桃園施工站主任,壬○ ○係重機械工程隊工務課幫工程司,子○○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至八十八年六月 三十日、壬○○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先後擔任重 機械工程隊承作「桃園縣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全長 二0一八公尺)之施工站主任,皆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於該道路將來 位處山壑之間,為防止水源沿山脊流下後滲入道路底層造成軟化而發生龜裂、塌 陷、變形等情,因此設計者於考量排水性後,特別在施工圖說針對碎石級配指明 須符合前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所編製施工說明書彙編中級配粒料底層施 工說明之規範,而採用排水性較佳之河川級配,並要求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 00號篩之細粒土壤之含砂當量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有鑑於此,重機械工程隊 於八十七年八月承造期間,就所需二萬六千二百六十八立方公尺之碎石級配辦理 公開招標時,即在投標須知明揭「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 」,亦要求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00號篩之細粒土壤之含砂當量不得小於百 分之三十,其中,參與投標之金昇企業行、臺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海陽企業有 限公司、展宏開發有限公司、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循此規範估價競標後,最後 係由金昇企業行以每立方公尺新臺幣(下同)三百七十八元、總價九百九十二萬 九千三百零四元得標。詎被告子○○、壬○○與共同被告庚○○於八十八年三月 二十七日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工程現場監驗金昇企業行負責人戊○○進料 時,憑其等多年工地經驗本可輕易辨識河川級配係呈褐黑色,竟任令戊○○進用 非屬合約規範等級較劣呈土黃色之山級配濫竽充數,於三千多車次之進料過程, 刻意視而不見,並於共同被告庚○○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蓋章認證。迄八十九年 一月三十一日該道路竣工,同年六月二日通過驗收,同年六月十三日正式通車後 約一週即發生多處路面龜裂、突隆、沉陷等情。嗣內政部營建署邀集各方人士於 同年九月五日會勘現場,經開挖目測檢視及開會研商後,認係碎石級配未合乎規 範,含泥量偏高,排水不易,受湧泉、分隔島積水及其他滲水浸泡後因軟化造成 承載力降低,再經重車來回輾壓,始生毀壞。為求進一步確認,內政部營建署於 同年九月底,又針對碎石級配料交叉取樣十一處,送往工程材料試驗室檢驗後, 含砂當量不及格率竟達百分之百。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報會同相 關單位二度前往勘驗,前後開挖十一處後,亦發現道路瀝青混凝土下之級配層全 係低價劣質之山級配,並非投標須知所要求高價優質之河川級配,堪認是項道路 工程確有舞弊情事。因認被告子○○、壬○○之所為,均犯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有舞弊情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認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 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再者,共同被告之陳述,雖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之證據,惟此項不利之 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其他共同 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三、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子○○、壬○○二人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子○○ 係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前桃園施工站主任,壬○○係重機械工程隊工務課幫 工程司,被告子○○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被告壬○○於 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曾先後擔任該道路工程之施工站 主任,除據其等直承無隱外,且有監工日報表扣案可稽,是其等皆係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無誤。㈡就碎石級配之河川級配與山級配相較,前者產自河川,含 砂當量高含泥量低,排水性佳,遇水不易飽和軟化,呈褐灰色;後者則產自山間 ,含泥量高,含砂當量低,排水性差,遇水易飽和軟化且易損及強度及承載力, 呈土黃色,凡有道路施作及監工經驗者、級配供應商甚或相關科系之學生,均可 輕易以目視判斷二者,此據證人即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主任辛○○、中 央大土木品保中心副執行長丑○○、以及參與該道路工程碎石級配投標之臺俊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寅○○、海陽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己○○、展宏開發有限公 司李文興、東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陳宗龍證稱屬實。基此,本件碎石級配之 投標須知既載明「本批碎石級配料應全部使用河川產原石料軋製」,有投標須知 附卷可認,而被告戊○○得標後所提供者據其所述竟係山、溪、河川配料經加工 後之混合級配,非純河川級配,有偵訊筆錄在卷足據,且憑被告子○○、壬○○ 之工地經驗本可輕易辨識,竟未予以阻止,自難辭其咎。㈢本件道路於通車一週 發生路面龜裂、凹陷、變形後,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年九月五日乃邀集各方人士 前往現場開挖勘查,經綜合學者專家及各界意見,認該道路損壞之主因,係碎石 級配底層配比不佳,含泥量過高,排水不易,級配受湧泉、分隔島積水及其他滲 水浸泡後致承載力降低,再經重車來回輾壓所肇致,有該次會議記錄在卷可佐, 是被告戊○○所供應之碎石級配有違規範,鑿鑿可據。㈣內政部營建署於同年九 月底,就該道路碎石級配交叉取樣十一處,送往工程材料試驗室實驗後,含砂當 量之不及格率竟達百分之百,有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級配碎石底層料試 驗報告十一紙存卷可考。其中,0K(公里)+200(公尺)、0K+400、0K+600 三處採樣區域,係於八十八年三月至同年六月底,被告子○○任內鋪築完成;0K +800、1K+000、1K+200 1K+400、1K+600、1K+800、2K+000、2K+200八 處採樣區域,係於八十八年七月至同年十二月底,被告壬○○任內鋪設完成。㈤ 為求慎重,桃園地檢署先後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會同法務 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試驗室、 重機械工程隊、桃園縣政府政風室、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各單位代表及被告四人二 度前赴現場勘驗,並就道路兩側交叉取點開挖十一處,惟瀝青混凝土下所見之級 配層咸為土黃色之山級配,非屬褐黑色之河川級配,且開挖過程中,證人辛○○ 、建築師癸○○亦當場指認此非合約規範所定之河川級配,充其量僅得算係混合 級配,有勘驗筆錄四紙、勘驗相片二十九張附卷可稽。另於桃園地檢署偵查中提 示勘驗相片,諭請證人丑○○、寅○○、己○○、李文興、陳宗龍指認,亦一致 堅稱係山級配無訛,甚者證人寅○○更證述:「相片所示之級配,我以一百多元 即可得標,這很明顯是很劣等之級配」等語,證人己○○亦證陳:「以三百七十 八元得標,而欲全提供河川級配做不來」等語,有偵訊筆錄在卷可認,益證被告 戊○○所供應之碎石級配不符規範至明。㈥至被告子○○、壬○○所辯,級配含 砂當量實驗不及格,係因級配長期經地下水浸蝕之水文改變、車輛輾壓之外力介 入產生變化一節。據悉,級配粒料內之含砂量及含泥量係相互對應,含砂當量高 含泥量便低,含砂當量低含泥量即高,而依土壤力學原理,土壤級配於幾年經泡 水及重壓後,雖會產生級配降格、土壤塑性指數改變、土壤顆粒形狀膨脹等影響 ,惟尚不致改變級配之含砂量,蓋由砂轉泥,需經相當長時間之風化作用,非數 年光景即有以致之,是以該道路不論有無設計排水系統或存有地下積水不易排除 ,甚或受到載重、磨損等外力介入,均不會影響含砂當量實驗之客觀性及公正性 ,更遑論會造成含砂當量實驗結果不及格率達百分之百之情形,此據證人辛○○ 、丑○○、該道路設計者辰○○證稱明確,是被告子○○、壬○○所言尚乏所據 ,自難採信。㈥稽諸右揭事證,本件依被告子○○、壬○○之工地經驗既可輕易 判斷碎石級配究係山級配抑或河川級配,且明知該道路工程所要求者係河川級配 ,竟任憑被告戊○○提供未符合規範之混合級配或山級配濫竽充數,被告庚○○ 甚在公務上所掌管之監工日報表登載不實,並由被告子○○、壬○○蓋章認證, 堪認其等所經辦之此項道路工程確有舞弊情事;此外,復有級配單價分析表、級 配粒料底層施工說明書、備料通知單、開標紀錄、級配訂購合約存卷可據,以及 施工預算書、結算明細表、監工日報表、材料實驗統計表、施工說明書彙編各一 冊及相關道路工程卷五宗扣案為證,為其主要之論據。 四、訊之被告子○○、壬○○二人均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舞弊之情事,被告子 ○○辯稱:伊負責之工程地點因分散多處,所以不可能於級配進料時全程在場, 該工地實際係由被告庚○○負責,至於級配含砂當量實驗之所以不及格,係因級 配長時間受地下水浸蝕及車輛輾壓所致,本件工程問題應係地下水造成,因道路 位在兩山谷間,設計時似未考慮排水問題等語。被告子○○之辯護人蔡律師為被 告子○○辯護略稱:本件道路於通車後發生路龜裂、凹陷等情事,與工程所採取 之碎石級配並無直接關連性,業據證人林志棟、甲○、李咸亨等人證述在卷,且 本工程於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採取排除地下水及改善區域排水方式修復,並未 更換碎石級配,迄今年餘,期間遭遇桃芝颱風、納莉颱風,路面依然完整,足見 路面龜裂係因設計時未考慮排水問題所致;據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材料室主任辛○ ○證稱含砂當量等篩分析值無法用肉眼辯識,須用試驗室儀器才可能分析,且學 理上並無河川級配及山級配之區分,再者,河川均源自於山區,河川級配料來自 山級配料,河川級配會因流經山區之土質而影響其含砂當量及顏色,亦會因開採 地點係在河川上游、中游、下游或沖積層;開採之深度及開採位置係在河川中心 或河岸兩旁等諸多因素,依經驗法則也會影響河川級配之顏色及含砂、含泥當量 ,不可一概而論。山級配亦復如此。由於無論山級配或河川級配均會因產地之不 同而影響其顏色及含砂、含泥當量,故合約要求含砂當量不得少於百分三十,及 合於篩分析之A級即可,無論山級配或河川級配均不可能原始開採後即達此標準 ,故必須經加工程序,換言之,無論何種級配只須加工至合約規範要求之標準即 可,原產地如何,其實不重要,否則河川砂石禁採後,道路工程要如何進行。至 於河川級配及山級配究竟有無價差?價差如何?公訴人所舉證人寅○○、陳宗龍 、李文興、己○○等之供述,均不相符,因具等均係參與本件砂石材料之投標而 未得標,與被告戊○○具有競關係,其證詞己難期其公正。設使如公訴人所言, 兩者有價差係因河川產砂石含砂當量高含泥量低,透水性佳所致,則差價應取於 含砂當量之多寡,惟河川產之級配料會因開採地區之不同而影響含沙含泥當量, 已如上述,則價差之計算標準何在?證人所供之價差究如何如計算而來,公訴人 不察,遽指被告涉有貪污舞弊情事,亦有未合。被告係施工站主任,平日須綜理 施工站業務,與有關單位聯繫協調,而其任職施工站主任期間,除本工程工地外 ,尚有新店、板橋、三重、蘆洲、三峽、林口、桃園地區○○○道路工程,不可 能每次進料時在場,尤以本件工程所用級配料,非但進料前曾由監工庚○○會同 北區施工對指派之人員林毓偉共同前往取樣試驗,每次進料五百立方公尺亦陸續 現場取樣送請檢驗單位檢驗,均合乎合約規範,而此種含砂當量及篩分析之檢驗 ,均非肉眼所能辨識,被告子○○根本無從以目視知道工地級配與合約規範有何 不符之處。故被告子○○依規定於監工日報表上用印,於法並無不合,此外,複 查無被告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被告亦無與包商共同舞弊之必要與動機等語。被告 壬○○辯稱:伊因負責多項工程,需到處奔波,所以級配進料時,並無每次在場 ,一切均由被告庚○○負責,本件道路之所以凹陷係因地下水排水出問題,現經 埋設盲管及排水箱涵,已獲得改善,而級配經施工滾壓加上地下水位浸蝕,當然 會造成含砂當量之實驗結果改變,並與當初進料時之檢驗有所誤差,本件工程問 題係因道路地下水無設計排水道,才造成地下水洄流,所以再好之級配也無法負 荷;伊在八十七年接辦這件工程的時候,曾經有去檢驗過,合格之後才接辦的, 至於我們單位是分層負責,伊僅負責審核庚○○的鑑驗報告,且施工日報表是由 監工逐日填寫,彙集多日才交由答辯人審查,為事後審查之作業等語;被告壬○ ○之辯護人劉律師為被告壬○○辯護略稱:鋪設道路用之級配料,均是將原石用 機械加工敲碎,依顆料大小篩選後使用,民間因原石採自河川及山區之別,所以 才有「河川級配」、「山級配」之分。證人辛○○更認為「河川級配」是河川產 地的級配,不是河川採集的就是「非河川級配」,以「山級配」來區分級配是不 合適的。又不論如何區分,「在學理上是沒有這種名稱存在」,「不認同這種區 分」,「以最近來做過的實驗,愈來愈沒有辦法去區分何者是河川級配或山級配 」,業經證人丑○○於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證稱甚詳,所以以河川級配 及山級配來區劃級配種類、規格,完全沒有科學依據的。再河川級配會因流經山 區之土質,以及所含礦物質之不同而影響其顏色。至於開採地點係在河川上游、 中游、下游或沖積層,開採之深度及開採位置位係在河川中心或河岸兩旁等,對 於級配顏色亦會有所影響,故以顏色來區分何者為「河川級配」,何者為「山級 配」完全沒有科學根據。另原石經軋製之級配,有經驗的人固然可以判斷是否為 河川級配,但每個人摸的經驗也是不相同,其所得到的結論也不是絕對正確(詳 證人癸○○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法院筆錄),故以觸摸來判斷,亦不合科學辦 事方法。又原石經過軋碎、淘洗、篩選等過程處理後,其品質與河川砂石是一樣 的,沒有辦法用顏色區分「河川砂石」、「陸地砂石」。因為顏色跟母岩有關( 詳證人林志棟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證言)。河川級配的顏色及含砂當量因採集地 點而有所不同,其有及格也有不及格。不合格含砂當量規範者,經加添沙砂,亦 可提高含砂當量(詳證人辛○○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證言)。故是否合於工 程需要,最後這是要回歸規範,也就是要合於篩分析、含砂當量等項目的檢驗( 詳辰○○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證言)。被告壬○○本職為臺灣省公共工程局 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副區隊長,八十八年七月因桃園施工站主任子○○退休 ,始被派兼該站主任,由於身兼多項業務之督導與審核,並未專駐該工地,而有 關進料、送驗,均由駐場監工為之,被告到場只是行督導之責,對於砂石也是略 有常識而已,檢察官以推斷之詞,科被告檢驗、審查進料之責,實屬苛求,亦無 實據。另按級配經高壓碾過,由於磨擦,其本身已受損,再經過長達一年水浸、 壓擠,其質量均會發生變化(詳證人辛○○、林志棟、丑○○等人證言),所以 檢方採樣十一處,經實驗後,其含砂當量等均不合格,檢方以己非原來進料來推 斷承包商當初進料為不合規定,亦與科學論證有違。再按檢察官勘驗現場取樣時 ,是以怪手挖取路基,被挖部分包括上層柏油、中層級配及地基回填土三部分, 由照片中所見挖出物固有大於二英吋的石塊,由於石塊是從挖出的土壤看到,而 不是從洞穴斷面發現,實難執此證明其與級配有關。末查道路發現龜裂凹陷後, 主辦單位即邀集專家學者集會,商討原因及補救措施,經與會學者了解後,一致 認為水是肇事最大的原因,只要將地下水引導出去,問題就可以解決,有會議紀 錄可證,並經相關學者丑○○、林志棟、甲○等到庭詳為指陳。事實上主辦單位 接納改善意見後,只加了盲管改善排水,未全部更新級配就把問題解決了,迄今 三年多都無事故發生,足證路面凹陷與級配全無關連等語。五、經查: ㈠被告子○○於六十年間進入前臺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處重機械工程隊擔任土木 監工,於八十五年間擔任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桃園施工站主任至八十八年 六月三十日退休,於本件道路施工期間之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 十日,仍擔任桃園施工站主任一節,已據被告子○○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 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陳述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二二頁背面至第二二三 頁);而被告壬○○係於六十二年間進入前臺灣省公共工程局重機械工程隊( 後改名為重機械工程隊)擔任工程監工,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擔任重機械工程 隊桃園施工站主任,於本件道路施工期間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擔任桃園施工站主任,亦據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 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陳述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三三頁背面至第二三四頁 背面)。固堪認被告子○○、壬○○於本件道路工程施工期間,先後為重機械 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主任,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無誤。 ㈡如前所述,本件道路工程碎石級配部分確有以劣質品冒充上品之舞弊情事,雖 被告子○○、壬○○及其二人之辯護人所稱:本件道路於事故發生後,施工單 位採取排除地下水及改善區域排水方式修復後,迄今雖曾遇桃芝颱風、納莉颱 風,然路面依然完整,足見路面龜裂係因設計時未考慮排水問題所致等語,或 屬實情,惟本件道路工程就碎石級配部分是否有舞弊,應探究者乃承包商即共 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料是否符合系爭訂購合約之要求,有無以劣質 品冒充上品之情形,及被告等人是否有明知共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 料為品質較差之級配,而仍與被告戊○○共同舞弊之行為,而非探究本件道路 之損壞原因及原設計者之設計有無瑕疵,亦已詳如前所述。故此不再就被告子 ○○、壬○○及其二人之辯護人前開有關本件道路工程損壞原因之答辯為說明 。 ㈢又公訴人前開之論據,依本院前開所述,固可認定共同被告戊○○、庚○○二 人就本件道路工程碎石級配部分有共同舞弊之行為,惟尚不得遽採為被告子○ ○、壬○○二人亦有共同舞弊認定之依據,因「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 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十二條所明文 規定,而查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有關工程舞弊之規定,並未特別規定處罰過失 犯,故欲認定被告子○○、壬○○二人與共同被告戊○○、庚○○共同舞弊, 仍應有積極之證據證明被告子○○、壬○○二人係出於故意,亦即其二人明知 共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料非河川級配,不符合系爭訂購合約之要求 ,而仍與被告戊○○共同以劣質品冒充上品。 ㈣查公訴人指被告子○○、壬○○二人共同舞弊之行為,除以河川級配及山及配 之區別,說明本件道路工程所要求者係河川級配,共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 石級配料為品質較差之河川級配級配或山級配,及以前揭之試驗報告與勘驗結 果為論據,並以卷附之級配單價分析表、級配粒料底層施工說明書、備料通知 單、開標紀錄、級配訂購合約,及扣案之施工預算書圖冊、結算明細表、監工 日報表、材料實驗統計表、施工說明書彙編各一冊及相關道路工程案卷五宗為 證據外,主要係以被告子○○、壬○○二人於本件道路工程施工期間,先後為 重機械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主任,憑其二人之工地經驗,明知河川及配及山級配 之區別,且明知本件道路工程所要求者係河川級配,竟任憑共同被告戊○○提 供未符合規範之混合級配或山級配濫竽充數,且在共同被告庚○○製作之監工 日報蓋章認證為論據。是此所應探究者,即為被告子○○、壬○○二人是否有 公訴人所指明知河川級配及山級配之區別,且明知本件道路工程所要求者係河 川級配,竟任憑共同被告戊○○提供未符合規範之混合級配或山級配濫竽充數 之舞弊行為,且在共同被告庚○○製作之監工日報蓋章認證。 ⒈經詳查扣案之監工日報,可認本件道路工程施工期間均由共同被告庚○○製 作監工日報表,於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之監工日報 表,在「施工站主任」欄有被告子○○之蓋章,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 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監工日報表,在「施工站主任」欄則有被告壬○ ○之蓋章,固堪認被告子○○、壬○○二人有在共同被告庚○○製作之監工 日報蓋章認證之行為無誤。惟此是否即可據以推論其二人有舞弊之行為,實 有疑義!因監工日報表係由現場監工記載有關工程每日之進度,於工程實務 上,並非每位監工均能勤於每天確實填寫監工日報表,且每天確實將監工日 報表送回單位主管之辦公室,由單位主管在同一時間有多處工地在施工,每 天有眾多事務需處理之情況下,仍得以每天前去工程現場實際核對監工日報 表所載內容是否與現場進度相符,實無期待可能性;且被告子○○、壬○○ 於本院審理時,均稱:他們單位均是分層負責,伊僅是作書面審核,僅有空 的時候才會去現場看是否有照施工預定進度在做等語,此與一般之常情並不 相違背,尚屬可信。是扣案之監工日報表並不足遽採為被告子○○、壬○○ 二人有前揭共同舞弊行為之證據。 ⒉又查被告子○○於本件道路工程施工期間,擔任重機械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主 任之業務為:綜理施工站的業務、與有關單位的聯繫協調、施工進度的督導 、監工日報表的審核、施工單位請款時書面審核及考核監工人員工作態度等 ;當時的道路工程工地有龜山鄉林口特定區○○○○○道路工程(B)及新 店市、板橋市、三重市、蘆洲市、三峽鎮、林口地區、桃園地區等約有十餘 各道路工程工地;本件道路工程有關進場之工程材料品質規格的驗收及施工 品質的督導事項,均係現場監工人員庚○○的主要工作職責,業據被告子○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陳述在卷(見前揭他字 卷第二二二頁背面至第二二三頁)。被告壬○○於本件道路工程施工期間, 擔任重機械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主任之業務為:本件道路工程用地取得,審查 報告書面資料、至工地現場督促該工程進度、勘驗工程的監工人員庚○○陳 報予伊審核的每日「監工日報表」及所進料之品目、數量是否正確等,並與 地方政府機關及與電信局、電力公司等各管線單位協調埋設管線的施工進度 ,以使工程得以順利施工等,已據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 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陳述在卷(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三四頁)。由此足見其二 人並非施工現場之負責人,均不負責有關進場之工程材料品質規格的驗收及 現場施工品質的督導等工作,則其二人是否明知共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 石級配料不符合系爭訂購合約之要求,有以劣質品冒充上品之情形,即非無 疑! ⒊再如前所述,被告子○○曾於共同被告庚○○所簽呈之備料通知單上蓋章, 知悉本件道路工程所需之底層碎石級配為二英吋以下之河川級配(被告子○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並稱本件道路工程原設 計係採用河川級配,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二五頁倒數第三、四行);而被告壬 ○○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接受調查時稱:前開工程依合約 書規定要使用河川級配(見前揭他字卷第二三六頁背面倒數第六行)。又如 前所述,具有相當工程實務經驗之人,均知悉河川級配與山級配之區別,且 能以目視或以手實際觸摸之方式,分辨河川級配與山級配;被告子○○於六 十年間即進入重機械工程隊擔任土木監工,並自八十五年間擔任重機械工程 隊北區施工隊桃園施工站主任,而被告壬○○於六十二年間即進入前臺灣省 公共工程局重機械工程隊(後改名為重機械工程隊)擔任工程監工,八十八 年七月一日起擔任重機械工程隊桃園施工站主任,其二人截至本件道路工程 施工之時間,均有二十五年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自難諉為不知如何分辨河 川級配與山級配,更何況被告壬○○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 接受調查時即自承:河川級配以手實地觸摸含砂量較山級配高,而具有工地 實務經驗之施工人員及監工人員,因具有專業知識與常識,是可以在現場辨 識二者之區別等語(前揭他字卷第二三六頁倒數第一、二行)。是堪認被告 子○○、壬○○二人對於本件道路工程之系爭訂購合約標的之碎石級配為河 川級配,且其二人均知悉河川級配與山級配之區別無誤。 ⒋次應探究者,乃被告子○○、壬○○二人是否明知共同被告戊○○未照送料 前取樣之碎石級配送料,而提供非河川級配之碎石級配,不符合系爭訂購合 約之要求。如前所述,於本件道路工程施工中,重機械工程隊北區施工隊桃 園施工站同時有多處道路工程在施工中,被告子○○、壬○○二人身為該施 工站主任,必須同時負責各道路工程的眾多事務,並無法就每份文件資料( 尤其材料進料及檢驗報告)實地到現場逐項核對,故其對於各道路工程工地 負責人(即監工)所呈報之書面資料均僅為書面審核(此即行政單位採分層 負責之原因)。又如前所述,本件道路現場監工即共同被告庚○○確實有依 投標須知,於碎石級配進料前會同共同被告戊○○進行採樣送驗,於共同被 告戊○○運入碎石級配後亦有取樣送驗篩分析之情形,被告人子○○、壬○ ○二人如僅依前揭經檢驗合格之碎石級配料檢驗報告為書面審核,確實是無 法發現共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並非河川級配,不符合系爭訂購合 約之要求。再被告子○○、壬○○二人於本案調查、偵查及偵審中,固均不 否認於本件道路工程施工中,曾有前往工地現場查看之情形,然其二人均堅 稱於碎石級配送料前之取樣及進料中之取樣均未在場,被告壬○○並稱每次 進料時伊都不在場,核與共同被告戊○○於檢察官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訊問時 所稱:子○○、壬○○不可能在進料中每車都看,施工站主任沒有會同取樣 ,只在文件上形式上蓋章,事實上由監工庚○○實際負責等語相符(見前揭 他字卷第二五五頁背面),並與共同被告庚○○於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七日審理時所稱:戊○○提供之級配料取樣送驗是由伊負責(見當日審理筆 錄第六十四頁)相符。衡之常情,重機械工程隊人員之職務既屬分層,被告 子○○、壬○○二人不但於本案碎石級配料進料前,不負責取樣送驗之工作 ,且未會同前往取樣,實難期其二人確實知道送驗前所取樣之碎石級配的料 源在何處;又其二人於本件道路工程進行中,亦不負責抽樣送驗篩分析之工 作,於共同被告庚○○會同共同被告戊○○取樣時又未在現場監督,故亦難 期待其二人對於共同被告庚○○、戊○○二人取樣經過完全知悉。故尚難遽 認其二人明知被告戊○○未照樣送料,亦不得逕予推斷其二人知悉共同被告 庚○○、戊○○於進料中之取樣時,係挑選碎石級配中品質較佳之級配料送 驗,使送驗結果完全符合A級配之要求。 ⒌又依開前所述,被告子○○、壬○○二人均知悉河川級配及山級配之區別, 其二人於本件道路施工中雖有到現場查看,然其二人並非於現場監督共同被 告戊○○進碎石級配料,其二人對於現場之碎石級配料之材質為何,或許即 不會特別注意,而完全信任監工庚○○取樣送驗之結果,惟此亦難遽認被告 子○○、壬○○二人有共同舞弊之情事,因倘謂單位主管須對下級承辦人員 之辦事能力及內容處處懷疑不信任,而必須事事躬身為之,甚且還要比承辦 人員瞭解更深,誠屬事實上之不可能,且亦與分官設職,各司所掌之旨相違 背?又依共同被告戊○○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在桃園縣調查站製作調查筆 錄時所稱:「有幾次我在載運級配料至工地,我曾與張、徐姓主任一同聊天 ,張姓、徐姓主任也曾問我該批級配料出產地,我會向張姓、徐姓主任表示 ,我所運至工地之材料係從台北縣林口鄉、樹林市、新店溪、基隆河等地所 生產的河川級配,並經過我加工處理」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三一二頁倒數 第三行至背面第一行),再衡以被告子○○、壬○○二人並非常駐於本件道 路工程現場,僅偶而到現場而已,其二人所見之碎石級配料應非全部均尚未 經壓土機碾壓(因如前所述,共同被告戊○○依庚○○之通知將碎石級配運 入工地現場後,庚○○即會請挖土機及壓土機將碎石級配堆平、壓實,測量 碎石級配之長、寬及高度,計算戊○○當次運入之碎石級配數量,並與戊○ ○取樣送驗篩分析),是尚不能認定被告子○○、壬○○二人所見之碎石級 配係運入現場當時之原貌及全貌,那如何苛求其二人必須知道共同被告戊○ ○所運入本件道路現場之碎石級配非河川級配呢?故被告子○○、壬○○二 人所稱不知共同被告戊○○所送之碎石級配非河川級配一節,亦非無可能! 是不能認被告子○○、壬○○二人有明知共同被告戊○○所提供之碎石級配 料非河川級配,不符合系爭訂購合約之要求,而仍與被告戊○○共同以劣質 品冒充上品之舞弊行為。 ㈤至共同被告戊○○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在桃園縣調查站所製作之調查筆錄第 二頁背面(即前揭他字卷第二00頁背面)倒數第三、四行記載「我確定張姓 、徐姓主任在我進碎石級配過程中,均有見到所進之級配料」,然共同被告戊 ○○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在桃園縣調查站製作調查筆錄時即稱:「(問你如 何能確定張姓、徐姓主任在你進碎石級配過程中,均有見到所進之級配料?) ‧‧‧有幾次我在載運級配料至工地,我曾與張、徐姓主任一同聊天,張姓、 徐姓主任也曾問我該批級配料出產地,我會向張姓、徐姓主任表示,我所運至 工地之材料係從台北縣林口鄉、樹林市、新店溪、基隆河等地所生產的河川級 配,並經過我加工處理,我認為張姓、徐姓主任應有看到我每次所進之級配料 」等語(見前揭他字卷第三一二頁第六行至背面第二行),足見前開文字記載 係共同被告戊○○之個人臆測,且與本院前開之認定不相符,自不得採為被告 子○○、壬○○二人不利認定之依據。 ㈥另公訴人所舉之前揭級配單價分析表、級配粒料底層施工說明書、備料通知單 、開標紀錄、級配訂購合約、施工預算書、結算明細表、監工日報表、材料實 驗統計表、施工說明書彙編各一冊及相關道路工程卷五宗等證物,均僅足以證 明本件道路工程之設計、招標、訂約、施作過程及道路損壞後之補救過程等情 形,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子○○、壬○○二人確有與共同被告庚○○、戊○○共 同舞弊之行為。 ㈦此外,綜觀全案卷證資料,並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子○○、壬○○二人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與共同被告庚○○、戊○○共同舞弊之行為,被告子○○ 、壬○○二人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其二人均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 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前段、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洲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林春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 他舞幣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註:另有附件及附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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