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六九號
- 被告
- 甲○○ 男 二
具 保 人 乙○○ 男 二
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合法傳拘未著,嗣本院通緝後為警緝獲到案,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查其亦無在監所紀錄,且具保人乙○○亦於本院調查中陳稱:伊幫被告交保後,被告就搬離伊住處,也沒有跟伊聯繫,伊打電話也找不到他人,無法協同到案等語。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