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辛○○○住桃園
- 原告
- 庚○○
- 原告
- 壬○○
- 原告
- 戊○○
- 原告
- 己○○
- 被告
- 桃園縣平鎮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李月琴
- 被告
- 丁○○
- 被告
- 桃園縣平鎮市市民代表會
- 兼右被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勇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訴字第四00號貪污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等訴請共同被告丙○○、乙○○連帶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