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八三號
- 原告
- 才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月婉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六一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十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二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陳述略以:被告甲○○係原告之總經理,於民國九十一三月一日,侵占公司存款合計八十六萬二千三百七十二元。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