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四號五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被 告 宏泰企業社即何德榮 丁○電子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街一三三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丙○企業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路四六號一樓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自訴人所提起自訴之刑事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因自訴人經本合法通知 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進行審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已經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視為撤回自訴在案。而被告丁○電子有限公司部 分已經自訴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撤回自訴,就該部分已經無刑事訴訟繫屬,依 照首開說明,其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孟 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 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淑 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