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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吳爭奇胡芷瑜陳永來
  •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 原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神岡鄉○○路五七之二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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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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