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神岡鄉○○路五七之二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陳永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