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江振義丁俊成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
穩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丁 俊 成

                   法 官 許 泰 誠

                   書記官 蕭 琪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